蒋益民,男,1957年1月出生,
湖南省华容县人。1974年3月参加工作,1985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大学本科毕业,
环境工程硕士、工学博士学位。曾任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党组副书记、厅长。
2018年12月26日,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
人物履历
1974.03——1976.11,华容县万庾公社塌西湖农场知青;
1976.11——1978.08,岳阳地区轴承厂工人;
1978.09——1982.07,中山大学气象专业学习;
1982.08——1995.01,
湖南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大气室副主任、主任,副所长、所长;
1995.01——1998.07,湖南省环境保护局副局长、党组成员;
1998.07——2003.03,湖南省环境保护局副局长、党组书记(其间:1998.09—2001.07,
湖南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系环境工程专业学习,2001.07,被授予环境工程硕士学位);
2003.03——2009.07,湖南省环境保护局局长、党组书记(兼任新闻发言人)(其间:2001.09—2004.08,湖南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系环境工程专业学习,2004.12,被授予工学博士学位);
2009.07——2013.04,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厅长、党组书记;
2013.04——2016.10,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长;
2016.10——2017.03,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党组副书记、厅长;
2017年3月,退休。
中共十八大代表;中共湖南省第九届委员会候补委员、
递补委员(2010.11.27),中共湖南省第十届委员会委员。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2017年11月1日,从湖南省纪委获悉,湖南省住建厅原厅长蒋益民涉嫌严重违纪,
接受组织审查。
决定逮捕
2018年1月11日,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原党组副书记、厅长蒋益民决定逮捕。
开除党籍
2018年2月1日,湖南省纪委消息,经湖南省委批准,湖南省纪委对蒋益民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蒋益民违反政治纪律,与他人串供,转移隐匿财产,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收受巨额礼金,接受他人安排的
旅游活动,挥霍浪费公款;违反组织纪律,不如实报告个人房产;违反廉洁纪律,利用职权为亲属及特定关系人谋取巨额经济利益;违反工作纪律,干预和插手工程建设项目;违反生活纪律,道德沦丧;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在环评审批、环保项目承揽、环保资金拨付、工程招投标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巨额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蒋益民理想信念丧失,廉洁防线全面失守,背离党的宗旨,用权任性,奢侈堕落,与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背道而驰,且在党的十八大以后不收敛、不收手,其行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
湖南省纪委常委会研究并报湖南省委批准,决定给予蒋益民开除党籍处分,暂停发放其基本养老金。
提起公诉
2018年4月,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原党组副书记、厅长蒋益民(正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经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
益阳市人民检察院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蒋益民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蒋益民,听取了其委托的辩护人意见。益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益民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者伙同他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
刑事责任。
公开审理
2018年6月27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原厅长蒋益民受贿案在
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益阳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被告人蒋益民及其辩护人参加诉讼。
检察机关起诉指控,1999年至2017年,被告人蒋益民在担任
湖南省环境保护局副局长、局长、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厅长、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张某(另案处理)、
郴州市某公司(另案处理)等个人和单位在审批项目环评、承揽工程、结算工程款、办理公司资质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他人收受上述个人和单位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036万余元。其中单独收受556万余元,伙同其弟蒋某明(另案处理)共同收受530万余元,伙同蒋某明、张某共同收受950万元。
庭审中,控辩双方对相关证据举证、质证,就本案有关事实的认定和法律适用充分发表了意见,被告人蒋益民作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部分省、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蒋益民家属以及社会各界群众旁听了案件审理。
因案情重大复杂,法庭宣布将择期宣判。
一审宣判
2018年12月26日,
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原厅长蒋益民受贿案。被告人蒋益民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对蒋益民受贿所得赃款2036万余元及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1999年至2016年,蒋益民在担任
湖南省环保局副局长、局长、湖南省环保厅厅长、湖南省住建厅厅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和单位在审批项目环评、承揽工程、结算工程款、办理公司资质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有关个人和单位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036万余元。其中单独收受556万余元,伙同他人共同收受1480万元。
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蒋益民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蒋益民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蒋益民积极退赃,当庭认罪,悔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