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海波,1952年12月生,湖南岳阳人,大学学历,1974年8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7年9月开始参加工作。曾任
湖南省农业厅党组书记、厅长。
2009年7月,涉嫌违纪,接受组织调查。2011年12月,一审判决,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1989年12月-1993年1月,任临湘
县委书记(保留副专员待遇),期间1990年3月-1991年2月兼任代县长。
2009年7月22日,经
湖南省纪委
有关部门证实,湖南省农业厅党组书记、厅长程海波涉嫌严重违纪,于7月21日被有关部门带走,接受组织调查。
2011年12月15日,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对湖南省农业厅原厅长程海波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程海波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子程高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20万元;其弟程海良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50万元。冻结、扣押在案的相关财产及物品予以收缴,上缴国库。
经法院审理查明,1997年至2009年期间,被告人程海波利用担任岳阳市委副书记,常德市委副书记、市长、市委书记及
湖南省农业厅厅长的职务便利,在工程承揽、解决政策优惠、减免费用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单独或伙同程海良、程高收受李加祥等19人所送财物,共计人民币1961万多元,其中单独收受他人财物人民币1312万多元,与程海良共同收受他人财物人民币396万多元;与程高共同收受他人财物人民币252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程海波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程海良、程高受贿1961万多元,数额特别巨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受贿罪。在共同受贿犯罪中,被告人程海波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利,并对程海良、程高收受他人贿赂予以认可,起主要作用,为主犯。被告人程海良、程高系程海波近亲属,二被告人受他人之托,利用程海波职权为他人谋私,并收受贿赂,在受贿中起辅助次要作用,依法认定为同犯。被告人程海良有自首情节,且配合办案机关追缴了全部赃款及孽息,又全部退赃,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