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1月12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并于同日起实施。该《细则》共分为5章58条,旨在规范汽车金融公司的运营和管理。2008年1月24日,《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发布,其中第45条规定废除了原有的《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及相关行政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分支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对汽车金融公司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机构设立
第三条 汽车金融公司的设立申请包括筹建申请和开业申请。
第四条 银监局对申请资料实行签收制度。
第五条 符合规定的申请人应向银监局提交筹建申请资料。
第六条 银监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完整性审查,并受理符合条件的申请。
第七条 银监局审核筹建申请资料,并上报银监会。
第八条 银监会作出不批准筹建决定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获得筹建许可的申请人可申请延长筹建期限,但仅限一次,延长期限不超过3个月。
第十条 拟设公司筹建完成后,应向银监局提交开业申请资料。
第十一条 银监局受理和审核开业申请资料,并上报银监会。
第十二条 银监会核准汽车金融公司的开业申请及业务范围,并颁发《金融许可证》。
第十三条 银监会向被批准开业的外国独资、中外合资汽车金融公司代为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第十四条 汽车金融公司章程应包含机构名称、营业地址、注册资本金、业务范围等相关内容。
第十五条 汽车金融公司从业人员中应有60%以上从事过金融业务工作或属于大中专院校金融专业毕业生。
第三章 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
第十七条 汽车金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长、总经理等关键职位。
第十八条 高管应熟悉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具备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十九条 具有特定不良行为记录的人士不得担任高管。
第二十条 银监会对董事长、总经理等高管实行任职资格核准管理,对其他高管实行备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 高管应具备相应学历和工作经验。
第二十二条 需核准任职资格的高管应提交相关申请资料。
第二十三条 银监会在收到完整申请资料后90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批复。
第二十四条 银监会有权对需核准任职资格的高管进行考试、考察或谈话。
第二十五条 备案制的高管应提交相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银监会分支机构在收到完整报备材料后30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
第二十七条 高管在任职期间不得兼任党政机关职务或其他营业性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八条 董事长不得兼任总经理,董事不得兼任与本公司有利益冲突的其他营业性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九条 高管因故无法履职时,应授权其他高管暂代其职责并向银监会分支机构备案。
第三十条 高管离任时,公司应聘请外部审计师对其进行离任审计。
第三十一条 离任审计报告应涵盖多项内容。
第三十二条 银监会应建立高管任职资格档案。
第三十三条 出现特定情形的高管,银监会可取消其任职资格。
第三十四条 银监会可对取消任职资格的高管进行通报。
第四章 风险控制和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汽车金融公司应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体系。
第三十六条 除单家股东的外国独资汽车金融公司外,应设立董事会。
第三十七条 应实行资产五级分类制度,并建立审慎的
贷款损失准备制度。
第三十八条 资本充足率计算公式为资本/
风险加权资产。
第三十九条 资本包括核心资本与附属资本,核心资本不得低于资本的50%。
第四十条 风险加权资产的计算及各类资产风险权重。
第四十一条 单一借款人的授信余额与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得超过15%。
第四十二条 最大10家客户授信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50%。
第四十三条 不得发放信用贷款给关联人,授信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
第四十四条 向关联人授信余额不得超过出资额的100%。
第四十五条 授信余额的计算口径为扣除抵押后的余额。
第四十六条 担保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00%。
第四十七条 自用固定资产与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得超过40%。
第四十八条 流动性资产与流动性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100%。
第四十九条 汽车展示厅贷款应专门用于汽车整车展示所必需的场所建设。
第五十条 发放汽车贷款的利率可在法定利率基础上浮动。
第五十一条 定期向银监会分支机构报送
财务会计报告等资料。
第五十二条 银监会可通过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对汽车金融公司进行全面考核。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汽车金融业务包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业务。
第五十四条 销售者指专门从事汽车销售的经销商,不包括汽车制造商及其他形式的汽车销售者。
第五十五条 企业法人不包括中国境内外的银行机构。
第五十六条 中国境内的汽车购买者及销售者指中国大陆地区的汽车购买者及销售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
第五十七条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五十八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银监会负责解释。
废止
2008年1月24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了新的《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该《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新《办法》的发布标志着原《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03年第4号)及《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监发〔2003〕2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