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监察厅
监察机关
根据湖南省委《关于印发的通知》(湘委[2000]14号)精神,中共湖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省纪委)机关与湖南省监察厅合署办公,在省委、省人民政府和中央纪委、监察部的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和政府行政监察两项职能,对中央纪委、监察部和省委、省人民政府负责。湖南省监察委员会是由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向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的国家监察机关。
2018年1月31日,湖南省监察委员会正式挂牌成立,省监察厅撤销。
机构职能
(一)党的纪律检查工作方面的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党中央、中央纪委和省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党纪检查的指示、决定,领导全省和中央在湘单位党的纪律检查工作。
2.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重要规章制度,协助省委整顿党风,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监督地(厅)级党员领导干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以及思想作风等方面的情况。
3.负责对党员进行纪律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4.负责检查并处理全省各级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党纪和国家法律、法令的重要或复杂的案件,按照管理权限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护党员的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
5.协助省委组织、协调、指导各执法、执纪、监管部门开展反腐败斗争。
6.调查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遵纪守法情况,研究党风党纪问题,建立健全党内法规、制度。
7.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配合省委组织部对市州纪委和省直厅局级单位纪检组(纪委)领导干部进行考察、调整和任免。指导各级纪检干部的业务培训。
8.承办省委和中央纪委授权或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行政监察方面的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国务院、监察部和省政府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指示,领导全省和指导中央在湘单位的行政监察工作。
2.按照分级管理制度原则,监督检查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国家公务员;省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省辖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省属企事业单位及其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领导干部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决定、命令的情况。
3.调查监察对象遵纪守法的情况,查处监察对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决定、命令的情况以及违法违纪行为,审理决定或建议对其做出行政处分。
4.受理个人和单位对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受理监察对象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保护监察对象的正当权利和合法权益。
5.研究政风政纪中带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制定地方性行政监察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6.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配合市州党委和省直有关部门党委(党组)对市州监察局和省直厅局级单位监察室(处)领导干部进行考察、调整、任免和培训。
7.承办省人民政府和监察部授权或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湖南省纪委省监察厅设办公厅、组织部、宣传部、研究室、法规室、党风政风监督室、信访室、案件监督管理室、第一、二、三、四、五、六、七纪检监察室、案件审理室、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预防腐败室等18个内设机构和机关党委、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处;以及下属信息中心、案件管理中心、纪检监察干部培训中心、财务核查中心等4个事业单位。
参考资料
【纪检人·镜头】湖南省监察委员会产.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2022-08-03
省纪委省监察厅2017年度部门决算公开.中共湖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湖南省监察委员会.2022-08-03
目录
概述
机构职能
内设机构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