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收费主要包括使用费,这是指公众为获得政府所提供的特殊商品和服务而进行的支付。除此之外,政府收费还包括少量的其他类别,如罚没收入和捐赠收入等。使用费实际上是对公共物品的一种定价方式,旨在收回提供这些商品和服务的部分或全部成本。尽管使用费类似于市场价格,但由于政府对公共物品的定价并非以追求最大利润为目的,因此通常无法覆盖所有相关成本。政府收费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一部分。
政府收费的界定较为复杂,这也是乱收费问题产生的原因之一。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对于政府收费的理解应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提供的服务必须属于政府的职责范围,例如婚姻登记和商业登记所涉及的证件费用;第二,收费对象仅限于接受特定服务的个人和组织,如调解费用和环境保护费用;第三,所得资金必须专门用于补偿服务费用或改善服务设施,如证件费用用于制作证件的成本,环境保护费用用于环保设施建设。
政府收费与税收之间有时难以明确区分,因为某些收入既可以采用税收形式,也可以采用收费形式。然而,两者之间仍然存在显著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四点:第一,税收与政府提供的商品和服务无直接关联,且未指定具体用途,由政府统一分配,而政府收费与特定的商品和服务紧密相连,收入具有专用性质。第二,税收是政府的一般融资工具,而政府收费通常是部门和地区特定目的的融资工具。第三,税收是政府的主要收入来源,必须纳入预算并统筹使用,而政府收费可能有不同的处理方式,全国性的收费需纳入预算,部门性或地区性的收费可以作为预算外收入,按照预算程序管理,形成政府性基金或由部门和地区自行支配。第四,税收的法律性和规范化程度较高,便于立法监督和行政管理,而政府收费在这方面的表现相对薄弱,易引发滥收费行为,因此发展中国家应谨慎对待政府收费项目的数量,并努力加强管理。
虽然政府收费与税收难以明确区分,但是政府之所以采用收费形式,首先是由于收取使用费在解决
市场失灵问题,如纠正私人物品的外部影响方面具有特殊作用。例如,一家工厂若未采取任何污染控制措施,导致环境污染,其私人成本低于社会成本,从而获得超额利润。通过设定使用费,使其等于或超过这一超额利润水平,能够利用经济手段促使企业治理污染,或者政府利用这部分使用费进行污染治理。其次,收取使用费有助于提高公共物品的资源配置效率。使用费遵循受益原则,即谁受益谁付费,同时也吸收了价格机制的优势,使用者至少要支付相当于成本的费用,这样能传递出提供特殊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信息,有助于避免公共物品的需求过剩,提升资源配置效率。在可以选择税收或政府收费的情况下,应根据政策目标和
效率原则进行决策。例如,如果公路使用费不是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征收,即有些公路收费,有些不收费,可能会导致车辆选择不收费的道路,甚至绕路行驶,此时选择征收燃油税会更加高效;如果财政收入遵循受益原则,则选择使用费更为公正,如果遵循支付能力原则,则选择燃油税更为公正;如果是为了防止滥收费现象的发生,显然更多地采用税收形式更为合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