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器具强制检定
计量器具强制检定
计量器具强制检定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实施的一种检定制度。其对象包括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等方面的计量器具,并且这些器具必须被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
法律依据
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的法律基础主要来源于以下几部法律法规及其相关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9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公布)第九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第二十八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1989年11月4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3号发布)第一章、第四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1987年4月15日国务院发布)第二条、第六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1987年5月28日国家计量局〔1987〕量局法字第188号发布)
- 关于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的通知(1999年1月20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质检局政发15号)
- 关于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的通知(国质检量162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技术法规目录》(最新版本)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计量授权证书(国)法计(2002)01035号
强制检定规定
1. 所有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以及以销售为目的进口的计量器具均需经过检定,并取得准许使用的许可证后才能投入使用或进入中国市场。
2. 被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必须按照规定的期限进行送检,并持有上一次检定合格的证明。
3. 环境条件应当满足检定规程的要求以及仪器使用的规定。
4. 使用非标准电压(如220V以外)工作的仪器设备,必须做出相应的声明并在设备上张贴相应标识。
5. 对于具有特殊要求的仪器设备,使用者应向检定人员作出明确说明。
目录
概述
法律依据
强制检定规定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