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费是指针对污染者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数量和浓度,按照相关规定向国家缴纳的一种费用。这一概念体现了污染者支付原则,即污染者应对其所造成的环境污染承担相应的成本。排污费最初由
德国在1904年的
鲁尔工业区实施,随后在全球多个国家和地区得到推广。
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受《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的规范。该条例旨在加强对排污费征收、使用的管理,明确了排污者的义务和相关部门的职责。
排污者须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并提供相关资料。核定工作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采用监测或物料
衡算方法进行。排污者对核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核申请。
《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取代了此前的相关规定。
2014年9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联合发文,要求上调排污费征收标准,实行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以促进企业治污减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