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费
2003年开始实施的条例
排污费是指针对污染者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数量和浓度,按照相关规定向国家缴纳的一种费用。这一概念体现了污染者支付原则,即污染者应对其所造成的环境污染承担相应的成本。排污费最初由德国在1904年的鲁尔工业区实施,随后在全球多个国家和地区得到推广。
分类
排污费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污水排污费
废气排污费
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
噪声超标排污费
管理条例
总则
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受《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的规范。该条例旨在加强对排污费征收、使用的管理,明确了排污者的义务和相关部门的职责。
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的核定
排污者须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并提供相关资料。核定工作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采用监测或物料衡算方法进行。排污者对核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核申请。
排污费的征收
排污费的征收标准由国家相关部门制定,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排污者应按照法律规定缴纳排污费,且不得因此免除其他法律责任。
排污费的使用
排污费纳入财政预算,用于支持环境保护项目。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相关部门共同制定。
罚则
对于未按规定缴纳排污费或其他违规行为,将面临行政处罚,包括罚款和停产停业整顿等。
附则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取代了此前的相关规定。
调整与停征
上调排污费
2014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联合发文,要求上调排污费征收标准,实行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以促进企业治污减排。
停征排污费
2018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停止征收排污费,相关政策文件随之废止。
目录
概述
分类
管理条例
总则
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的核定
排污费的征收
排污费的使用
罚则
附则
调整与停征
上调排污费
停征排污费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