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数制的原则是“胜者全取”,如甲党于某选区得票10000,乙党得票9999,就算甲乙两党仅相差1票,甲党仍取得选区的所有议席。选区可以只有单一议席或者有多个选席。又如美国总统选举,某党只要在一州取得多数,即可囊括该州全部选举人票。作为议会选举中分配议席的方法,此一方法流行于英美两国。
根据杜维格法(Durverger's Law)理论,多数制有利形成两党政治,且两党
意识形态差距将日益减少。但小党将被排除执政的可能。
相对多数制,即是不论票数多少,得票最多的候选人便可当选。这是很多采用多数制选举国家和地区所使用的方法。优点是执行方便,缺点是如果有多于两位候选人竞选时,一位得不到大多数选民支持的候选人可以单靠得票比其他候选人多而当选。
绝对多数制的优点是保证当选人是得到多数选民支持的候选人,缺点是在多于两位候选人的竞选中,往往没有人能够得到指定票数,不能一次得出结果。根据选举的轮数,可以分为下列两类:
两轮绝对多数制(Two-round system)这是法兰西第五共和国总统选举所采用的制度。在第一轮投票中得到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可当选为总统,如果没有候选人在第一轮投票中得到过半票数,则第一轮投票中得票最多的两名候选人可以进入第二轮投票,第二轮投票中得票较多的候选人则当选为总统。
多轮绝对多数制(Exhaustive ballot)
意大利总统、
欧洲议会议长、
奥运会举办城市的选举都是采用本制。“两轮绝对多数制”的第二轮选举仍是相对多数制,而“多轮绝对多数制”则不会有两轮制的淘汰程序,会不断重复投票,直至其中一位候选人得到过半数选票为止。在小党林立的国家,这套制度往往会令选举结果悬而未决,选民需要多轮投票方能选出当选人,打击选民的投票意欲。这种投票制度不适合大型选举,因为它可能导致多轮选举的进行,选举成本高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