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发布的法规性文件,旨在规范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该办法于2010年12月27日发布,并自201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历史沿革
法规发布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于2010年12月27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发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规范目的
该办法的颁布是为了规范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确保评估过程的公平性和有效性。
总则
定义范围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所指的社会组织,涵盖了经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基金会、
民办非企业单位。
评估定义
社会组织评估指的是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为实施监管职责,促进社会组织发展而进行的客观、全面评估,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标准得出评估等级结论。
工作原则
社会组织评估应遵循分级管理、分类评定、客观公正的原则,采用政府指导、社会参与、独立运作的工作机制。
管理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领导,并对下一级民政部门的评估工作进行指导。
评估对象和内容
参评条件
申请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取得登记证书满两年且未参加过评估,或已获评估等级满五年有效期限。
不参评情形
社会组织若出现未参加上年度年度检查、上年度年度检查不合格等情况,评估机构不予评估。
分类评估
社会组织评估按组织类型不同实行分类评估,如社会团体、基金会实行综合评估,
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规范化建设评估。
评估机构和职责
组织架构
各级民政部门设立评估委员会及复核委员会,负责评估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职责分工
评估委员会负责评估工作的具体实施,复核委员会负责复核和裁定工作。
成员构成
评估委员会和复核委员会成员由多方面推荐,民政部门聘任,任期五年。
成员条件
评估委员会和复核委员会成员应具备相应的职业素养和道德操守。
决策程序
评估委员会最终评估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评估结论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
日常工作
评估委员会可下设办公室或委托社会机构负责日常事务。
实地考察
评估专家组负责实地考察并提出初步评估意见。
评估程序和方法
流程步骤
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包括发布评估通知、审核资格、实地考察等多个环节,最终由民政部门确认评估等级并发布公告。
复核程序
社会组织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提出复核申请,复核委员会进行复核并做出决定。
提供材料
评估期间,社会组织应积极配合评估机构和评估专家的要求,提供必要文件和证明材料。
回避与复核
回避情形
评估委员会委员、复核委员会委员和评估专家若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评估公正的情形,应主动回避。
复核申请
社会组织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复核程序
复核委员会应充分听取各方意见,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复核,复核结果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
复核决定
复核委员会应在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复核的社会组织。
举报处理
评估办公室应对举报情况进行核实,并报复核委员会裁定。
评估等级管理
等级划分
社会组织评估结果分为五个等级,分别为5A级、4A级、3A级、2A级和1A级。
等级使用
获得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可在对外活动中展示评估等级证书,并悬挂评估等级牌匾。
等级有效期
社会组织评估等级有效期为五年。
政府支持
获得3A级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享有优先权,如政府职能转移、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奖励等。
公益捐赠
获得3A级以上评估等级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可按规定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年检简化
获得4A级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在年度检查时可简化程序。
重评条件
评估等级有效期满前两年,社会组织可申请重新评估。
无效等级
符合条件未申请评估或评估等级到期未再申请的,视为无评估等级。
降级处理
社会组织若出现违规行为,民政部门可对其评估等级进行降级或取消处理。
处罚措施
被取消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须在十五日内退回原评估等级证书、牌匾,否则由民政部门公告作废。
违规处理
评估委员会委员、复核委员会委员和评估专家若有违规行为,将被取消委员或专家资格。
附则
经费来源
社会组织评估经费来源于民政部门的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经费,不得向评估对象收取评估费用。
标准制定
社会组织评估的标准和内容、评估等级证书牌匾式样由民政部统一制定。
生效日期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