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预防
一般预防
一般预防是指通过对犯罪人适用刑罚,以达到防止社会上的一般人实施犯罪行为的目的。这是刑罚的一种重要目的,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密切相关。
目的与概念
刑罚的目的可分为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这两种预防措施分别针对不同的预防对象,但它们的目标一致,都是为了预防犯罪。特殊预防主要关注的是特定个体再次犯罪的可能性,而一般预防则着眼于整个社会层面,旨在通过刑罚的威慑力来减少犯罪发生的风险。刑罚的创制、裁量和执行过程均体现了这一目的。
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的关系
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构成了刑罚目的的基本内容,两者之间存在着既对立又统一的辩证关系。尽管它们的预防对象不同,但在实现预防犯罪这一共同目标的过程中,两者的手段和途径是相似的,都需要充分运用刑罚的各种功能。在实践中,应综合考虑这两个方面的预防需求,以免影响刑罚目的的有效实现。此外,根据不同情况,如刑事活动阶段、犯罪人的类型、犯罪种类和社会治安形势等因素,可以适当调整预防的重点。
预防对象
一般预防的对象并非已经犯罪的人群,而是那些尚未犯罪但可能存在犯罪风险的社会成员。这类人群包括但不限于危险分子、不稳定分子、刑事被害者以及其他广义的社会成员。刑罚的一般预防功能体现在刑法的创制过程中,以及法院对犯罪分子的判决和执行环节,通过明确罪责与刑罚的对应关系,起到警示和抑制潜在犯罪的作用。
刑事立法
在刑事立法阶段,一般预防的重要性尤为突出,因为它向社会展示了犯罪及其相应的刑罚后果,从而对潜在的犯罪分子产生威慑作用。相比之下,在刑罚执行阶段,特殊预防更为关键,因为此时的刑罚对象是具体的犯罪人,其目的在于将其改造为守法公民,降低其再犯罪的概率。而在刑事审判过程中,两个预防方面都应该得到重视。
参考资料
一般预防的概念 .百度文库.2024-11-01
一般预防的概念 .百度文库.2024-11-01
目录
概述
目的与概念
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的关系
预防对象
刑事立法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