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案件,是指财物经管人员将由其经管的财物据为己有的犯罪行为构成的案件。主要特点:(1)隐蔽性较强。贪污分子都有某种合法身份作为掩护。事前多有预谋策划。采取秘密取得的方式,对犯罪现场或可留下痕迹处以及被侵占财物的转移时间和方式等,精心安排或加以伪装。同案人间多订有攻守同盟。作案前后往往采取各种手段骗琅他人信任或寻示
庇护。使案件难于暴露。(2)贪污行为的痕迹一般反。映在会计资料中。表现形式为帐簿记载和实有实物数量不一致,如帐多物少、有帐无物等;帐·和物的关系被人为的改变形态而存在,如伪造单据、少支多报、多收少报、重复开支、收入不记帐、虚报冒领、伪报失盗、伪造和涂改原始凭证和帐簿等。
国家工作人员。一是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军事机关中行使一定职权、履行一定职务的人员。二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三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委托的受委托人员。四是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