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是黑龙江省的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秘书长及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常务委员会辞去常务委员会的职务。
人事任免
2018年1月29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张庆伟为省人大常委会主任,胡亚枫、宋希斌、李显刚、孙珅、谷振春、范宏为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选举陆昊为省长,李海涛、贾玉梅、孙东生、毕宝文、程志明、聂云凌、刘忻为副省长;选举王常松为省监察委员会主任;选举石时态为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机构简介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
主要职责
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主要职权是:
1、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法规;
2、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3、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4、领导或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召集本级人代会会议;
5、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6、根据省人民政府建议,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
7、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本级人大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8、撤销下一级人代会及其常委会不适当的决议;
9、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10、在本级人代会闭会期间,决定副省长的个别任免,在省长、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人选;
11、根据省长提名,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的任免;
12、依法任免人民法院除院长以外的法职人员,任免人民检察院除检察长以外的法职人员,批准任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根据主任会议提名,决定省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任免,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名,决定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任免;
13、在本级人代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省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法职人员,人民检察院法职人员,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职务;在本级人代会闭会期间,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14、决定授予地方荣誉称号。
参考资料
人大简介.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01-21
目录
概述
人事任免
机构简介
主要职责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