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组织认定办法》是为了规范慈善组织的认定工作而制定的,其目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相关规定来实施这一过程。该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于2016年8月31日颁布,并自2016年9月1日起正式生效。2024年5月,民政部公布了《慈善组织认定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并向公众征集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4年6月19日。
历史沿革
2024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发布了《慈善组织认定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此次修订旨在与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保持一致,并对慈善组织认定条件进行了完善,同时增加了不予认定慈善组织的新情形。
法规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58号发布的《慈善组织认定办法》已于2016年8月29日经过民政部部务会议审议并通过,随后于2016年8月31日正式对外公布,并自2016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该文件由时任民政部部长李立国签署。
办法全文
第一条
为了规范慈善组织的认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慈善法》公布前已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若申请成为慈善组织,则应遵循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对在其管辖范围内登记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进行慈善组织的认定。
第四条
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如欲被认定为慈善组织,须满足以下条件:
- 在申请时具有相应的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资格;
- 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且业务范围符合《慈善法》第三条的规定;
- 上一年度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关于慈善组织的要求;
- 不以营利为目的,所有收益和运营盈余均应用于章程规定的慈善目的;
- 财产及其孳息未在发起人、捐赠者或组织成员之间分配;
- 章程中有规定,在组织解散时,剩余资产应转移至目标相似或相近的其他慈善组织;
- 具备完善的财务制度和合理的薪酬体系;
- 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为慈善组织:
- 存在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禁止担任慈善组织负责人的情况;
- 近两年内曾受到行政处罚;
- 在申请时被列入民政部门的异常名录;
- 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的行为。
第六条
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团体,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则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若有业务主管单位,还需获得其同意。
第七条
基金会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应向民政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 申请书;
-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书面承诺,表明不存在第五条所述情形;
- 根据第六条规定召开会议的会议纪要。
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除了上述材料外,还需要提交以下资料:
- 关于申请理由、慈善宗旨、开展慈善活动等情况的详细说明;
- 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包括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专项审计。
若有业务主管单位,还需提交其同意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
民政部门在收到全部有效的申请材料后,将依法进行审查。如果情况复杂,可以通过咨询相关部门、举行论证会或听证会等方式收集意见,也可视需要对申请组织进行现场考察。
第九条
民政部门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符合条件的,将被认定为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示;不符合条件的,将不予认定并书面说明原因。
第十条
被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将由民政部门更换登记证书,注明慈善组织身份。这些组织若符合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还可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若在申请过程中出现伪造信息的情况,民政部门有权撤销慈善组织的认定,并将该组织及相关责任人员的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布。对于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民政部门也将向有关部门通报。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民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解读
《慈善组织认定办法》明确了申请前两年内有过行政处罚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将无法被认定为慈善组织。此外,该办法还规定了慈善组织的认定条件,其中包括组织的宗旨、业务范围、财务状况等方面的要求。对于不予认定为慈善组织的情形,办法也做出了具体规定。在认定程序中,民政部门将在受理申请后二十日内做出决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对于在申请过程中存在造假行为的组织和个人,民政部门将采取严厉措施,包括撤销认定、纳入信用记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