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是由国务院于2015年1月3日发布的条例。
背景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的精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旨在构建更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保险体系,国务院决定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改革。
改革目标与原则
此次改革的目标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重点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改革遵循了以下基本原则:
原则一
公平与效率相结合,强调国民收入再分配的公平性和工作人员之间的贡献差异,建立待遇与缴费挂钩机制,鼓励单位和职工积极参与保险。
原则二
权利与义务相对应,要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履行缴费义务,享受相应待遇,形成责任共担、统筹互济的养老保险筹资和分配机制。
原则三
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考虑中国现阶段的基本国情,合理确定基本养老保险的筹资和待遇水平,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原则四
改革前与改革后待遇水平相衔接,通过增量改革实现平稳过渡,维持原有退休人员的待遇,并为新加入者建立合理的衔接机制。
原则五
解决突出矛盾与保证可持续发展相促进,综合规划、合理安排,分步实施,优先解决当前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突出问题,然后逐步完善相关政策。
改革范围
本次改革适用于所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实施方案
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单位缴费比例为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个人账户存储额仅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可提前支取,每年按国家公布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去世后,个人账户余额可依法继承。
基本养老金计发方法
对于改革后参加工作、缴费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每月发放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基础养老金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础,缴费每满一年发放1%。个人账户养老金以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算,计发月数根据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过渡性养老金
对于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且缴费满15年的人员,将额外发放过渡性养老金。具体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并指导实施。
不足缴费年限的处理
对于改革后达到退休年龄但缴费未满15年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执行。
已退休人员待遇
对于改革前已经退休的人员,将继续按照原有的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并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
离休人员待遇
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仍将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
正常调整机制
根据职工工资增长和物价变动情况,统筹安排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
基金管理与监督
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可实行省级基金调剂制度。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开管理使用。基金实行严格预算管理,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依法加强基金监管,确保基金安全。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跨统筹范围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的,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和一定比例的基金。
职业年金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应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础上,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单位按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缴费工资的4%缴费。工作人员退休后,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具体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制定。
筹资机制
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及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各级政府应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增加社会保障资金投入,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并为建立职业年金制度提供经费支持。
社会化管理服务
提高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推广使用社会保障卡,实现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加强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加快老年服务设施建设。
经办管理水平
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能力建设,提升服务水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管理工作,并集中管理其职业年金基金。中央国家机关所属京外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属地化管理。
领导与组织
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事关广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应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实施,准确解读改革政策,正确引导舆论,确保改革顺利进行。各地区、各部门应根据本决定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和办法,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后实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贯彻本决定的实施意见,加强对改革工作的协调和指导,及时解决问题,确保本决定的贯彻实施。
附录
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
参考资料
国务院决定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24-11-25
目录
概述
背景
改革目标与原则
原则一
原则二
原则三
原则四
原则五
改革范围
实施方案
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基本养老金计发方法
过渡性养老金
不足缴费年限的处理
已退休人员待遇
离休人员待遇
正常调整机制
基金管理与监督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职业年金制度
筹资机制
社会化管理服务
经办管理水平
领导与组织
附录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