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亿龙,男,
汉族,1956年6月生,湖南长沙人,1975年6月参加工作,1986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大学文化。曾任
湖南省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正厅级)、衡阳市委书记。
2018年1月15日,湖南省
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李亿龙受贿、贪污、滥用职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认定被告人李亿龙犯受贿罪、
贪污罪、
滥用职权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二百五十万元。
人物履历
1978.03-1980.02,长沙商业学校财会专业中专班学生
1980.02-1980.11,
长沙市商业学校干部培训科教员
1980.11-1984.08,长沙市二商业局财会科干部(1983.09-1988.07,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财税专业函授本科班学员)
1984.08-1986.10,长沙市二商业局办公室副主任
1986.10-1989.11,长沙市二商业局办公室主任
1989.11-1991.12,
长沙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
1991.12-1992.03,长沙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
1992.03-1994.08,长沙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局长
1994.08-1995.01,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副主任
1995.01-1995.08,长沙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
1995.08-1998.06,长沙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
1998.06-1999.01,
长沙市芙蓉区委副书记、代区长
1999.01-2000.10,长沙市芙蓉区委副书记、区长
2000.10-2000.12,长沙市芙蓉区委书记、区长
2000.12-2002.09,长沙市芙蓉区委书记
2002.09-2003.12,浏阳市委书记
2003.12-2006.04,长沙市委常委、浏阳市委书记
2006.04-2006.09,长沙市委常委
2006.09-2007.01,怀化市委副书记、代市长
2007.01-2008.03,怀化市委副书记、市长
2008.03-2008.06,怀化市委书记、市长
2008.06-2013.03,怀化市委书记
2013.03-2014.01,衡阳市委书记
2014.01-2016.03,衡阳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
2016.03-2016.04,
湖南省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2016年4月8日,据湖南省纪委网站消息,李亿龙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
立案侦查
2016年9月7日,湖南省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依法对李亿龙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9月8日,
长沙市检察院依法决定对李亿龙采取
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
依法逮捕
2016年9月23日,湖南省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
贪污罪对湖南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原副组长李亿龙(正厅级)决定逮捕。
依法双开
2016年11月23日,据
湖南省纪委消息:经湖南省委批准,湖南省纪委对第十届湖南省委委员、衡阳市委原书记、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李亿龙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李亿龙违反政治纪律,在组织谈话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且采取与他人串供、退赃等方式对抗组织审查;违反
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贪图享乐,在生活上搞特殊化,长期使用公款雇用专职保姆为其提供生活服务;违反组织纪律,独断专行,在干部选拔任用中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或其特定关系人收受财物;违反廉洁纪律,收受礼金,用公款支付个人费用;违反生活纪律,道德沦丧,与多名女性发生不正当性关系,搞权色、钱色交易。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滥用职权在企业经营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
李亿龙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严重违反党的纪律,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顶风违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
湖南省纪委常委会议、湖南省委常委会议研究,并报经中央纪委常委会议讨论、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李亿龙开除党籍处分;经湖南省委批准,给予李亿龙开除公职处分,并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纪委通报
2017年3月,湖南省纪委对2016年以来在执纪审查中发现的6起省管干部违反
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进行了通报。
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原副组长李亿龙违规收受礼金、享乐奢靡等问题。2006年至2016年,李亿龙违规收受党员干部所送礼金共计人民币153.79万元、美元5.9万元、欧元3000元;用公款报销其购买的名牌手表、眼镜等高档物品费用,用公款支付聘请保姆的相关费用及生活开销。李亿龙到
衡阳市任职后,在已配备一辆公务用车的情况下,将原工作地一辆
越野车带到衡阳使用,还要求市政府驻长办先后安排两辆超标车专门供其在
长沙市使用。十八大以来,李亿龙多次超标准乘坐交通工具,其中7次乘坐飞机头等舱,17次乘坐高铁商务座,12次乘坐高铁特等座;违规占用总面积374平方米的两套公用住房,并长期占用衡阳某酒店一间豪华套间。
提起公诉
2017年8月11日,经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
娄底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
贪污罪、
滥用职权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对中共湖南省委员会原委员、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原副组长李亿龙(正厅级)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李亿龙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其委托的辩护人意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1998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李亿龙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伙同他人骗取、侵吞公共财物,数额巨大;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李亿龙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特别巨大,应以受贿罪、
贪污罪、
滥用职权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追究其
刑事责任。
一审宣判
2018年1月15日,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湖南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原副组长李亿龙受贿、贪污、滥用职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认定被告人李亿龙犯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二百五十万元。被告人李亿龙受贿赃款926万余元、贪污赃款142万余元、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4950万余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8年6月至2016年3月,李亿龙任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区长、中共芙蓉区区委书记、中共浏阳市委书记、
怀化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怀化市委书记、中共衡阳市委书记等职务,期间先后多次收受黄某等数十人给予的现金及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926万余元,并利用职务便利为上述人员在承揽工程、职务调整晋升等方面谋取利益。李亿龙用公款购买名表、眼镜、黄金瓶等贵重物品,占为己有,并采取虚开发票的方式,先后将个人开支在
怀化市市委办、
衡阳市市委办报销,贪污公款共计人民币142万余元。李亿龙接受
浙江省某公司负责人黄某请托,违背相关规定,安排人员启动对10个污水处理厂进行股权收购,额外支付提前退出补偿款和前期费用补偿款共计2943万余元给该公司,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另李亿龙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尚有折合人民币共计4950万余元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