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制冷空调工业协会
1989年成立于北京的工业组织
中国制冷空调工业协会(China Refrigeration And Air-Conditioning Industry Association)是由全国制冷空调行业的制造企业,有关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社会团体及工程设计、安装、维修等单位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中国制冷空调工业协会成立于1989年,1998年加入国际空调制冷制造商协会联合会。
据2018年12月协会官网显示,协会有效会员数量超过500家,设有8个分支机构。
发展历史
完成协会会员单位全面清理登记工作
成功举办“ODS淘汰暨HCFCs替代技术发展国际论坛”
欧洲压缩机协会(ASERCOM)签定知识产权谅解备忘录
制冷与空调》杂志理事会成立
建立中、日、韩三国协会每年一次的定期交流机制
2007年与美国ARI,美国ASHRAE和IEC签定中美知识产权谅解备忘录
召开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产生第五届理事会机构
开展中国制冷空调设备维修安装企业资质等级认证
与国际空气运动和控制协会(AMCA)签署合作谅解备忘录
与韩国冷冻空调工业协会(KRAIA)签署合作谅解备忘录
2006年与全印空调制冷协会(AIACRA)签署合作谅解备忘录
协会首次组团参加巴西制冷展
与ARI签署关于标准和认证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协会第一个标准CRAA100-2006《代烃类制冷剂》正式发布实施
2005年协会秘书处迁址至北京市宣武区广安门南街6号广安大厦
2004年中国制冷空调工业协会技术委员会成立
北京中冷通质量认证中心有限公司成立
《中国制冷空调暖通年鉴》首卷出版
2003年《制冷与空调》杂志编委会成立
2002年首届中国制冷空调行业信息大会在昆明市召开
建设宗旨
中国制冷空调工业协会是联系政府和企业的桥梁,积极宣传国家的方针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会员单位和行业的意见和声音是协会的基本职责。中国制冷空调工业协会以“推动行业生产与技术进步,促进中国制冷空调行业的发展和振兴”为宗旨,以做好面向行业的服务工作为重心,本着“公开、公正、透明”的工作原则,坚持服务与发展并重,尽全力为会员单位、为全行业提供多方位、有价值服务。
会员构成
协会现有会员约520个,这些行业中的骨干单位分布在机械、电子、商业、建筑、轻工、航空、航天等10多个部门,遍布在全国22个省、市、区,代表着90%制冷空调制造商。中国制冷空调工业协会秘书处设在北京。
地理位置
地址:北京市广安门南街6号
公交线路:广安门南站: 122路 340路 381路 410路 456路 49路53路 5路 676路 844路 84路 937支6路 937路 939路 特12内环 运通102线
主要职能
咨询服务:积极研究与解读与本行业有关的各项国家政策法规,调查了解行业情况,向政府部门提出建议和向会员单位提供咨询。
行业统计:组织开展对本行业中各类企业和产品的生产和销售等数据的统计、汇总和分析工作,形成研究报告,为政府部门的政策建立提供分析数据基础,为企业的规划发展提供参考依据。
国际合作:引导和协助行业开展国际间经贸活动,推进会员单位与国外同行业间的技术贸易合作,促进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接轨。
信息交流:组织开展行业信息交流,通过举办行业信息大会、各种专题论坛及技术/学术会议等活动,促进行业的技术交流与进步。
行业认证: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在行业中开展CRAA产品认证、维修安装企业资质认证等相关行业认证,推动行业产品质量与技术水平的提高,规范行业发展。
出版刊物:定期出版会刊《制冷与空调》,信息月报《中国制冷空调》,不定期出版协会技术从书以及各种学术论著和报告。
组织展览:定期组织举办中国制冷展,为国内外企业建立交流展示的平台;协助组织企业参加国际上相关的专业展览会,帮助企业拓展海外市场。
标准建设:致力于中国制冷空调行业标准体系的建立和发展,引导与发达国家在行业标准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推动国内标准与国际先进标准的对口与接轨。
专题研究:认真研究行业发展趋势和热点,及时提出符合行业需要的研究课题与方向,组织相关科研院校和行业专家开展专题研究,形成研究报告予以发布,为行业和企业的决策发展提供有效参考依据。
专业培训:采用多种方式开展各种层次的专业技术培训,为行业提供全方位的技术和人力资源服务
网络服务:充分利用协会的公共网络平台,构建协会与会员间的沟通网络体系,为会员单位以及市场和用户提供全方位、有价值的服务。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中国制冷空调工业协会,英文名称:China Refrigeration And Air-Conditioning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为CRAA。
第二条 本协会是以中国制冷空调行业的制造企业为主,包括有关科研机构、院校、社会团体及工程设计、安装、维修等单位自愿结成的行业性、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法人资格。本协会按照公平、公正、互惠、互利、民主协商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发挥政府和企业间的桥梁纽带作用;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及全行业共同利益;反映会员的诉求和行业情况,为政府、行业和会员单位服务;自律行业行为,增强行业的凝聚力;推动行业生产与技术的进步,促进中国制冷空调行业的创新发展。
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调查制冷空调行业经济运行、企业创新、技术进步、产业结构等方面的情况,为政府制定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政策、法律法规及行业改革与发展方向等提供意见和建议;对与制冷空调行业发展相关的技术经济政策、贸易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进行跟踪研究,及时向政府部门反映行业和会员单位的意见和建议;
(二)根据授权在本行业内开展统计调查工作;收集、整理、分析和发布制冷空调行业技术与经济信息;跟踪了解制冷空调相关产品的国内外市场动态和技术发展趋势,并进行市场预测,为会员单位、全行业和政府部门提供信息服务;
(三)参与制定行业规划,受政府部门委托组织对制冷空调行业重大投资项目、技术改造项目、技术引进项目、科技开发项目等进行论证并提出建议;配合政府依据行业发展需要,积极推动产业结构调整;
(四)收集和反馈本行业产品质量信息,组织相关促进提高产品质量的行业活动,协助政府开展质量管理调查工作;
(五)负责组织协调制冷空调行业企业遭受国外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调查的应诉工作,负责制冷空调行业产业损害调查工作,并配合政府建立产业损害预警机制;
(六)受政府或相关部门委托,参与制修订制冷空调行业相关的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制定、出版中国制冷空调工业协会标准,并负责在会员中的推广实施工作;
(七)积极推进与国内外行业组织的交流与合作,为会员单位提供交流信息;受政府委托承办本行业国际性的专业展览会;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技术经济交流活动,推进会员单位与国外同行业之间的技术与经济合作;组织会员单位参观、参加国内外制冷空调产品专业展览会和国际技术信息交流会议,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技术进步及外向型发展;
(八)办好本协会会刊技术类刊物;与相关院校、科研机构联合就行业关注的技术热点问题组织专题研究,出版专题研究报告,并开展咨询服务;
(九)根据会员单位的要求和行业的需求,组织人才、技术、职业、安全等相关培训,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管理水平的提高;
(十)组织制定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维护公平竞争。承办政府相关部门和企业、社会团体委托本协会的各类事项,组织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在中国境内从事本行业相关产品生产、研究开发、设计、检测、安装领域内服务活动、并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以及与本行业业务相关的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和社会团体,可提出入会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即可成为本协会的会员。
第九条 入会程序:
(一)向本协会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秘书处组织审核,报请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三)由秘书处统一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本协会组织交流、转让的科技成果、经济技术资料及各项咨询服务;本协会编制的会刊、报刊、标准、技术规范等资料);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及行规行约,执行本协会的各项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有义务向本协会提供包括本单位的生产经营情况、可公开的企业管理及技术等方面的数据资料及相关信息;
(五)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六)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连续2年不履行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修改会费收取标准;
(五)审定本协会的工作方针、任务;
(六)决定终止事宜和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能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及人选;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行业中有一定声望、有全局观念,办事公正,具有制冷空调相关专业及行业的工作经历,熟悉行业情况,热心于行业工作;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应当办理离职手续。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得超过2届。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秘书长人选,提交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协会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秘书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协会根据工作需要按专业类别设立分支机构,并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后开展活动。
分支机构是本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本协会的领导下在相关领域内相对独立开展工作。各分支机构有义务承担协会交办的有关工作,并及时向协会报告工作计划、总结、交流信息等。分支机构可参照执行本章程,也可根据本章程制定工作细则。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认可的审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经理事会审查并经理事长批准后方能实施。年度财务决算报理事长审查。
第四十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其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组织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0年10月18日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参考资料
协会章程.中国制冷空调工业协会.2018-12-02
目录
概述
发展历史
建设宗旨
会员构成
地理位置
主要职能
组织章程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