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华广告指的是外国企业、组织和个人在中国境内的广告
经营活动。
- 科技交流和商业展览活动相关的广告,需要获得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的认可证明。如果是地方组织举办的,则需要当地相关部门提供的证明。
符合来华广告条件的广告客户可以委托具有外商广告经营资格的
中国广告公司处理相关事宜。
-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客户在提交委托时,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供相关信息。
- 广告公司在接受委托前,会对客户的信誉情况进行调查,或者要求预先支付广告费用。确认无误后,广告公司将向媒体发送
广告订单,经媒体确认后,广告业务即完成。
- 广告发布后,按照国际惯例,媒体应及时提供广告证明和样本,并附带付款凭证邮寄给广告公司。广告公司核实后,将开具付款凭证并邮寄给广告客户。广告客户通常应在收到凭证后30天内通过
中国银行将广告费用转账至广告公司的账户。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的实体、团体和个人在大陆开展广告宣传活动时,适用来华广告相关规定。对于台湾企业的广告、商品广告和个人寻亲广告,禁止使用包含“中华民国”等内容的信息,以防产生“两个
中原地区”或“一中一台”的误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