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华广告
来华广告
来华广告指的是外国企业、组织和个人在中国境内的广告经营活动
一般要求
- 广告主应当具备良好的信用记录,并且在其本国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所推广的商品或服务必须拥有合法的进口许可。
- 对于特定行业的广告,如医药、食品等,广告主需要提供国际权威机构颁发的相关认证文件。
- 科技交流和商业展览活动相关的广告,需要获得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的认可证明。如果是地方组织举办的,则需要当地相关部门提供的证明。
- 在中国的外资企业或办事处发布的开业公告等广告,需要得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相关主管机构的证明。
办理流程
委托办理
符合来华广告条件的广告客户可以委托具有外商广告经营资格的中国广告公司处理相关事宜。
审核与发布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客户在提交委托时,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供相关信息。
- 广告公司在接受委托前,会对客户的信誉情况进行调查,或者要求预先支付广告费用。确认无误后,广告公司将向媒体发送广告订单,经媒体确认后,广告业务即完成。
- 广告发布后,按照国际惯例,媒体应及时提供广告证明和样本,并附带付款凭证邮寄给广告公司。广告公司核实后,将开具付款凭证并邮寄给广告客户。广告客户通常应在收到凭证后30天内通过中国银行将广告费用转账至广告公司的账户。
特别规定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的实体、团体和个人在大陆开展广告宣传活动时,适用来华广告相关规定。对于台湾企业的广告、商品广告和个人寻亲广告,禁止使用包含“中华民国”等内容的信息,以防产生“两个中原地区”或“一中一台”的误解。
目录
概述
一般要求
办理流程
委托办理
审核与发布
特别规定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