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9年12月31日,原驻绥东解放区的绥远人民政府与原国民党绥远省政府合并,组成绥远省人民政府委员会,省主席为董其武、副主席为杨植霖、奎璧、孙兰峰。同日,绥远省人民政府命令《为省府成立并颁发布告由》,令各专署、市政府、县、区政府、绥东蒙旗办事处、各盟、旗政府接令后,转所属知照。1950年1月4日,中央人民政府颁发的铜质印信“绥远省人民政府印”正式启用。
1954年3月6日绥远省人民政府委员会与绥远省军政委员会、内蒙古自 治区人民政府委员会、绥远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协商委员会举行联席扩大会议,决定撤销绥远省建制,绥远省人民政府即日起停止行使职权。6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正式批准关于将绥远省划归
内蒙古自治区,撤销绥远省建制的决定,绥远省人民政府正式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