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先权利
商标法的术语
在先权利是商标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指的是在商标申请人提出注册申请之前,其他人已经依法取得或享有的并受法律保护的权利。
商标法的保护
纵向比较
中国的《商标法》最初确立了注册原则和申请在先原则,但随着社会的发展,这些原则的局限性逐渐显现。1995年发生的“天平”“天称”商标抢注事件引起了广泛关注,随后的深圳某公司抢注商标事件更是加剧了人们对商标保护的关注。这些事件促使人们认识到,除了注册原则和申请在先原则外,还需要对驰名商标、商标权之外的其他权利以及未注册商标进行保护。2001年修订的《商标法》增加了对在先权利的保护条款,使得商标法在内容上更加完备,有效地弥补了先前版本的不足。
横向比较
国际上,特别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和《日本商标法》都有类似的保护在先权利的规定。相比之下,中国《商标法》对在先权利的保护主要体现在商标确权的过程中,包括在注册申请的审查程序中将与在先权利相冲突直接作为驳回理由、在异议以及争议程序中给予在先权利人提供阻止在后申请商标获准注册或撤销其注册的救济。此外,《商标法》还规定了对在先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尽管如此,《商标法》在内容上还不够全面,体例上也不够完善,对其他权利的种类未予列举,文字表述上也存在一定问题。
保护权
《商标法》第二十八条明确了与在先注册商标相冲突的申请注册商标应予以驳回。在特定情况下,即出现不同主体在相同类似商品上同日申请注册相同近似商标的,应初步审定在先使用人之申请注册商标。新《商标法》第十三、十四条关于保护驰名商标的规定则更具有划时代的意义。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驰名商标的保护是中国对商标保护的一个重要发展。
其他权利的保护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前半段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在国外商标立法中,通常会列举在先权利的种类,而中国《商标法》则采取了概括性规定。在实践中,常见的在先权利包括肖像权、姓名权、著作权、专利权、厂商字号权等。对于每种权利的保护,都需要满足相应的条件,如肖像权的保护需要考虑授权效力,姓名权的保护需要考虑名人的特点,著作权的保护需要考虑作品的独创性和有效性,专利权的保护需要考虑专利的有效性和商品的关联性,厂商字号权的保护需要考虑企业的知名程度和商品的类别。
自我保护
企业在保护自身权利时,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进行自我保护。例如,提前做好版权登记,或者使用底稿、证人等强有力的证据来证明其在先权利。企业应该尽可能地主张自己的权利,无论是申请外观设计专利还是注册商标,都应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需要注意的是,商标注册不得侵犯在先权利有5年的时效,因此,企业应及时主张自己的在先权利,以免错过保护的机会。
参考资料
在先权利包括哪些内容.法师兄.2024-10-31
在先权有哪些权利.华律网.2024-10-31
目录
概述
商标法的保护
纵向比较
横向比较
保护权
其他权利的保护
自我保护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