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作良
山东省临沂市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
李作良,男,汉族,1957年2月出生,山东临沂人,大学学历,1974年12月参加工作,1985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临沂市政协党组成员、副主席。
2018年12月12日,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临沂市政协原副主席李作良受贿、挪用公款、贪污案。决定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四十万元。
人物履历
1974.12-1975.11,临沂县大岭乡葛家王平庄插队;
1975.11-1984.05,临沂地区水泥厂工作(1984.04“以工代干”转干);
1984.05-1986.02,临沂地区建委办事员(1985.05-1986.02,在沂南县张庄镇周家峪子村扶贫工作组扶贫;1979.08-1984.12,同济大学工民建专业函授学习);
1986.02-1988.01,临沂地区工程质量监督站副站长(其间:1986.11-1988.01,挂职平邑县平邑镇副镇长);
1988.01-1988.09,临沂地区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副站长;
1988.09-1988.11,临沂地区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站长;
1988.11-1993.05,临沂地区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站长兼招标办主任(1988.09-1991.07,同济大学建筑经济管理专业研究生函授学习;1992.10-1993.04,在临沂市委党校第二期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学习);
1993.05-1998.07,临沂市(地区)建委副主任、党组成员(其间:1994.05-1995.05,挂职蒙阴县委副书记);
1998.07-2001.07,临沂市纺织工业公司(纺织总会)经理(会长)、党委书记;
2001.07-2003.01,临沂市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主任、党组书记(1999.08-2001.10,在山东大学经济学院政治经济学专业研修班学习);
2003.01-2003.04,临沂市建设局副局长、党组书记;
2003.04-2010.01,临沂市建设局局长、党委书记;
2010.01-2011.12,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任、党委书记;
2011.12-2016.08,临沂市政协党组成员、副主席。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2016年8月23日,据山东省纪委消息:山东省临沂市政协党组成员、副主席李作良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
依法双开
2016年12月,中共山东省纪委对临沂市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李作良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李作良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接受他人出资安排打高尔夫球,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违反组织纪律,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违反廉洁纪律,收受礼金,违规从事营利活动,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违反生活纪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索取、收受财物,涉嫌受贿犯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涉嫌挪用公款犯罪。
李作良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严重违反党的纪律,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中共山东省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并报中共山东省委批准,决定给予李作良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依法逮捕
2016年12月26日,山东省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临沂市政协原副主席李作良(副厅级)决定逮捕。案件侦查工作正在进行中。
提起公诉
2018年3月,聊城市检察院依法对政协临沂市委员会原副主席、党组成员李作良以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向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一审判决
2018年12月12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临沂市政协原副主席李作良受贿、挪用公款、贪污案。以被告人李作良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四十万元。查封、扣押在案的赃款赃物除依法返还被害单位外,其余部分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聊城中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16年,被告人李作良在担任临沂市建设局局长、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任、临沂市政协原副主席兼任临沂市东风东关棚户区改造工程建设协调推进小组组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202.128603万元。2011年12月22日,被告人李作良利用担任临沂市住建委主任的职务上的便利,个人决定并安排将临沂市住建委管理的国家参股企业临沂天燃燃气工程有限公司的3000万元公款,借给其特定关系人实际控制的公司使用,用于归还借款和企业经营,后退还该3000万元。2007年5月至2011年6月,被告人李作良利用担任临沂市建设局局长、临沂市住建委主任的职务上的便利,安排临沂市建设局下属的二个单位以高于市场的价格租赁其子名下的房产作为办公场所,非法占有该二单位用公款支付的高于市场价格的租金27.413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作良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从事营利活动,并谋取个人利益,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且挪用公款情节严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且贪污数额巨大。被告人李作良犯数罪,应予并罚。被告人李作良有索贿情节,依法对其受贿罪部分从重处罚。被告人李作良在被采取“两规”措施期间,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不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李作良积极退赃,涉案赃款赃物全部追缴、退交到案,具有认罪、悔罪表现,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李作良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目录
概述
人物履历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依法双开
依法逮捕
提起公诉
一审判决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