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是为了加强对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信息服务的规范管理,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法规。
2016年6月28日,《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自2016年8月1日起实施。
2022年6月14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新修订的《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出台背景
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已成为移动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主要载体,对提供民生服务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据不完全统计,在国内应用商店上架的APP超过400万款,且数量还在高速增长。与此同时,少数APP也被不法分子利用,传播暴力恐怖、淫秽色情及谣言等违法违规信息,有的还存在窃取隐私、恶意扣费、诱骗欺诈等损害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社会反映强烈。
规定修订
2016年6月28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自2016年8月1日起实施。
2022年6月14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新修订的《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出台目的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出台的《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规范了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明确了网民在使用移动互联网信息服务中的合法权益,为构建移动互联网的安全、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提供了制度保障。
政策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以下简称应用程序)信息服务,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用程序信息服务,以及从事互联网应用商店等应用程序分发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应用程序信息服务,是指通过应用程序向用户提供文字、图片、语音、视频等信息制作、复制、发布、传播等服务的活动,包括
即时通讯、新闻资讯、知识问答、论坛社区、网络直播、
电子商务、网络音视频、生活服务等类型。
本规定所称应用程序分发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提供应用程序发布、下载、动态加载等服务的活动,包括应用商店、快应用中心、互联网小程序平台、浏览器插件平台等类型。
第三条 国家网信部门负责全国应用程序信息内容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网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用程序信息内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应用程序提供者和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舆论导向和价值取向,遵循公序良俗,履行社会责任,维护清朗网络空间。
应用程序提供者和应用程序分发平台不得利用应用程序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
第五条 应用程序提供者和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应当履行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积极配合国家实施网络可信身份战略,建立健全信息内容安全管理、信息内容生态治理、
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未成年人保护等管理制度,确保网络安全,维护良好网络生态。
第二章 应用程序提供者
第六条 应用程序提供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
即时通讯等服务的,应当对申请注册的用户进行基于移动电话号码、身份证件号码或者
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方式的真实身份信息认证。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或者冒用组织机构、他人身份信息进行虚假注册的,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第七条 应用程序提供者通过应用程序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禁止未经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
应用程序提供者提供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依法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者取得相关许可的,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者取得相关许可后方可提供服务。
第八条 应用程序提供者应当对信息内容呈现结果负责,不得生产传播违法信息,自觉防范和抵制不良信息。
应用程序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内容审核管理机制,建立完善用户注册、账号管理、信息审核、日常巡查、应急处置等管理措施,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技术能力。
第九条 应用程序提供者不得通过虚假宣传、捆绑下载等行为,通过机器或者人工刷榜、刷量、控评等方式,或者利用违法和不良信息诱导用户下载。
第十条 应用程序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应用程序提供者发现应用程序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应用程序提供者开展应用程序数据处理活动,应当履行
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建立健全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采取保障数据安全技术措施和其他安全措施,加强风险监测,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应用程序提供者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公开处理规则,遵守必要个人信息范围的有关规定,规范个人信息处理活动,采取必要措施保障个人信息安全,不得以任何理由强制要求用户同意个人信息处理行为,不得因用户不同意提供非必要个人信息,而拒绝用户使用其基本功能服务。
第十三条 应用程序提供者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关注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履行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各项义务,依法严格落实未成年人用户账号真实身份信息注册和登录要求,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未成年人用户提供诱导其沉迷的相关产品和服务,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信息。
第十四条 应用程序提供者上线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新技术、新应用、新功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估。
第十五条 鼓励应用程序提供者积极采用
互联网协议第六版(IPv6)向用户提供信息服务。
第十六条 应用程序提供者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并公开管理规则,与注册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相关权利义务。
对违反本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及服务协议的注册用户,应用程序提供者应当依法依约采取警示、限制功能、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保存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 应用程序分发平台
第十七条 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应当在上线运营三十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
直辖市网信部门备案。办理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平台运营主体基本情况;
(二)平台名称、
域名、接入服务、服务资质、上架应用程序类别等信息;
(三)平台取得的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者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等材料;
(四)本规定第五条要求建立健全的相关制度文件;
(五)平台管理规则、服务协议等。
省、自治区、直辖市网信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备案。
国家网信部门及时公布已经履行备案手续的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名单。
第十八条 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应当建立分类管理制度,对上架的应用程序实施分类管理,并按类别向其所在地省、自治区、
直辖市网信部门备案应用程序。
第十九条 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应当采取复合验证等措施,对申请上架的应用程序提供者进行基于移动电话号码、身份证件号码或者
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真实身份信息认证。根据应用程序提供者的不同主体性质,公示提供者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信息,方便社会监督查询。
第二十条 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应当建立健全管理机制和技术手段,建立完善上架审核、日常管理、应急处置等管理措施。
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应当对申请上架和更新的应用程序进行审核,发现应用程序名称、图标、简介存在违法和不良信息,与注册主体真实身份信息不相符,业务类型存在违法违规等情况的,不得为其提供服务。
应用程序提供的信息服务属于本规定第七条规定范围的,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应当对相关许可等情况进行核验;属于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范围的,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应当对安全评估情况进行核验。
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应当加强对在架应用程序的日常管理,对含有违法和不良信息,下载量、评价指标等数据造假,存在
数据安全风险隐患,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的,不得为其提供服务。
第二十一条 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并公开管理规则,与应用程序提供者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相关权利义务。
对违反本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及服务协议的应用程序,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应当依法依约采取警示、暂停服务、下架等处置措施,保存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应用程序提供者和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设置醒目、便捷的投诉举报入口,公布投诉举报方式,健全受理、处置、反馈等机制,及时处理公众投诉举报。
第二十三条 鼓励互联网行业组织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制定完善行业规范和自律公约,指导会员单位建立健全服务规范,依法依规提供信息服务,维护市场公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四条 网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监督指导应用程序提供者和应用程序分发平台依法依规从事信息服务活动。
应用程序提供者和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应当对网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予以配合,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第二十五条 应用程序提供者和应用程序分发平台违反本规定的,由网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是指运行在移动智能终端上向用户提供信息服务的应用软件。
本规定所称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者,是指提供信息服务的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所有者或者运营者。
本规定所称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分发平台,是指提供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发布、下载、动态加载等分发服务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2016年6月28日公布的《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内容解读
2022年6月14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新修订的《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新《
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表示,修订发布新《规定》旨在进一步依法监管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促进应用程序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介绍,《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自2016年8月1日施行以来,对于维护网络信息内容生态,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移动应用程序快速发展、广泛应用,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需要适应形势发展进行修订完善。新《
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共27条,包括信息内容主体责任、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分类管理、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及
行政管理等条款。
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提出,应用程序提供者和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舆论导向和价值取向,自觉遵守公序良俗,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维护清朗网络空间。
新《规定》要求,应用程序提供者和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应当履行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信息内容安全管理、信息内容生态治理、
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未成年人保护等管理制度,确保网络安全,维护良好网络生态。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强调,应用程序提供者和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应当按照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要求,切实履行责任和义务,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加强自身管理,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不断促进应用程序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
实施意义
《规定》首次明确了国家网信办作为移动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的主管单位。侧重维护市场中弱势一方——网民的个人信息与合法权益的保护,本着为民、便民、惠民的宗旨,针对应用程序市场中的难点和痛点,比如普通网民防不胜防的诱导式安装、过度收集用户信息、过度获取功能权限,甚至可能遭遇的恶意扣费和被盗等安全问题,都给出了明确规定,加强了APP信息服务规范管理,进一步把APP服务市场纳入法制化轨道,充分保护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自由交易权和隐私权等权利,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此外,《
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的第四条明确提出‘鼓励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各人民团体积极运用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推进政务公开,提供
公共服务,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使治网思路与时俱进。
更重要的是,《规定》还为网民解决了经常遭遇问题而投诉无门的尴尬和困境,投诉的便捷性和高效性,以及处理机制的有效性,是法律法规能否真正见成效的关键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