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上市公司协会是在吸收合并上海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协会的基础上于2011年5月5日成立的社团法人。协会在
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登记注册,业务主管单位为
上海证监局,同时依托
上海证券交易所等开展相关业务。
协会简介
协会的会员主体是在上海注册的境内外上市公司、在上海证监局备案的拟上市公司和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及证券主管单位认可的与上市公司业务相关的机构。截至2011年5月底,在上海注册的境内上市公司共有185家。
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准则。
协会日常工作部门为秘书处,下设有董秘委员会、财务总监委员会和独立董事委员会以及综合部、外联部、会员部、培训部等职能部门,围绕提高上市公司治理和规范运作水准,为会员单位提供多层次、全方位的服务。同时构筑会员单位之间、会员单位与证券监管部门之间、会员单位与政府部门之间沟通交流的平台,发挥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促进上市公司和证券市场健康发展 。
自律公约
上海上市公司协会会员自律公约
第一条为增强上海上市公司协会会员的自律意识,规范会员行为,保障、维护会员单位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的规范发展,依据《上海上市公司协会章程》,特制定本自律公约。
第二条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合法经营。
第三条认真执行
纳斯达克股票交易所的上市规则,自觉遵守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第四条制定并切实实施上市公司治理的有关规定,推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不断提高治理水准。
第五条不断完善公司内控制度,强化风险管理,提高经营业绩,承担社会责任,努力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密切与投资者的联系,做好投资者接待、咨询等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七条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从事各项活动,禁止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欺诈活动;禁止破坏行业信誉、恶意竞争、贬损同行等行为;禁止进行虚假或误导性宣传。
第八条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自觉接受各类培训,不断提高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业道德、执业技能和业务水平。
第九条自觉维护监管部门的监管权威,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管。
第十条自觉遵守协会章程,积极参加各项活动,行使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
第十一条接受协会理事会、秘书处的监督指导,对违反本公约并造成不良后果者,协会理事会按照有关规定对其作出相应的处理。
第十二条本公约如有与有关法律、法规、协会章程相抵触之处,以有关法律、法规、协会章程为准。
第十三条 本公约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公约由协会理事会制定,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施行,修改亦同。
会籍管理办法
上海上市公司协会会籍管理办法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上海上市公司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的管理,保护会员合法权益,根据《上海上市公司协会章程》(以下简称“协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会员
第二条协会实行团体会员制,凡在
上海市注册(以营业执照记载的企业注册地为准)的境内上市公司、在上海注册的境外上市公司、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备案的拟上市公司,自愿申请,经协会理事会批准,可成为会员。
第三条法律、法规规定及证券主管单位认可的其他与上市公司业务相关的机构也可申请加入协会,经协会理事会批准,可成为会员。
第三章会籍
第四条 申请加入协会应向协会理事会提交如下材料:
(一)《会员登记表》;
(二)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五条协会理事会受理入会申请后,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具体处理该项事务。
第六条申请人被批准入会,按规定缴纳会费后,即为正式会员。
第七条会员单位设会员代表和会员联系人各一名。会员代表为会员单位的董事长或总经理,联系人为会员单位的董事会秘书。
会员单位更换会员代表或会员联系人,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协会秘书处。
第八条 会员因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协会章程,经理事会决议予以除名。
会员因下列理由之一,其会员资格自动丧失或取消:
(一)两个以上(含两个)会员合并,会员资格由存续或新设单位承继;
(三)会员退市;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附则
第九条本办法如有与有关法律、法规、协会章程相抵触之处,以有关法律、法规、协会章程为准。
第十条本办法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协会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亦同。
协会章程
上海上市公司协会章程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协会名称:上海上市公司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全称The Listed Companies Association of Shanghai,缩写SHLCA)。
第二条协会性质:协会是根据《
社会团体管理登记条例》依法设立,经
上海市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核准登记的对上海上市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以下简称“
上海证监局”)备案的拟上市公司实行自律管理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协会业务主管单位为上海证监局,同时依托
上海证券交易所等开展相关业务,接受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协会宗旨:自律、服务、沟通。即: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准则,加强会员的自律管理,促进会员诚实守信、规范运作;不断加强上市公司内控制度建设,推进上市公司治理水平的提高,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坚持开拓、创新,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作为政府监管部门与会员之间的桥梁,促进相互交流,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协会业务范围:自律管理,沟通协调,考察培训,研究咨询,学术交流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业务。
第七条协会主要任务:
(一)协助
上海证监局指导和组织会员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会员进行自律管理,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二)制定自律公约等规则,规范会员行为,对违反本章程和协会规则的行为,依照规定给予处分;
(三)加强与证券监管部门以及政府等有关部门的联系,发挥桥梁与纽带作用;
(四)组织各种形式的培训,提高会员诚信、勤勉、尽责的社会责任和规范运作水平;
(五)组织开展国内、国际间的学习、研讨和合作,开展会员间的交流,推动业务创新,为会员创造更大市场空间和发展机会;
(六)建立协会网站,扩大宣传、交流和服务的窗口,收集、整理国内外证券市场的相关信息,为会员提供服务;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协会实行团体会员制,包括下列主体:
(一)在上海注册(以营业执照记载的企业注册地为准,下同)的境内上市公司;
(二)在上海注册的境外上市公司;
(三)在上海证监局备案的拟上市公司;
(四)法律、法规规定及证券主管单位认可的其他与上市公司业务相关的机构也可加入协会。
第九条符合上述条件,承认协会章程,填写《上海上市公司协会会员登记表》,经理事会批准,交纳会费后,即可成为会员。会员单位设会员代表和会员联系人各一名,会员代表为会员单位的董事长或总经理,联系人为会员单位的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会员权利:
(二)参加协会活动的权利;
(三)获得协会服务的权利;
(四)对协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要求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
(六)通过协会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按规定缴纳会费;
(二)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以及声誉;
(三)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向协会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五)完成协会委托办理的事项;
(六)配合协会的有关工作,接受协会的协调与调解;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会员资格的取消:
(一)会员因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协会章程,经理事会决议予以除名;
(二)两个以上(含两个)会员合并,会员资格由存续或新设单位承继,原有会员资格自动注销;
(四)会员退市,其会员资格自动取消;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一节会员大会
第十三条会员大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大会由理事会组织召开,每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经理事会决定可举行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会员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变更协会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
(五)决定协会的重大变更和终止事项;
(六)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召开会员大会应在会议召开十个工作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书面通知全体会员。会员大会须有半数以上会员出席,大会决议须经与会二分之一以上会员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节理事会
第十六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成员由理事组成,总数不少于境内上市公司会员的十分之一,同时不超过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理事任期不得超过三届(每届必须更换三分之一以上理事)。理事因故变动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理事职位由该理事单位另行委派人员接任。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责:
(一)召集会员大会,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三)决定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四)选举、罢免正、副会长;
(五)聘任秘书长、副秘书长;
(六)决定协会日常办事机构的设置;
(七)审议协会年度工作报告和预决算报告;
(八)决定会员的入会、退会事项;
(九)审议通过除应当由会员大会通过的协会有关规范性制度;
(十一)讨论决定会员大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不存在上海证监局认为不宜担任相应职务的情况;
(三)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本人有相应的领导水平和工作能力,热心协会工作,有能力为会员服务,身体健康。
会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一条会长职责:
(一)主持会员大会,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组织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
(三)代表协会对外处理重大事务;
(四)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会长因故变动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理事职位由该理事单位另行委派人员接任,会长由理事会另行选举产生。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经会长或十名以上(含十名)理事联合提议可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理事会决议须经二分之一以上的理事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协会设会长办公会,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授予的部分职权,对理事会负责。会长办公会决议须经二分之一以上的会长、副会长通过方为有效。
会长办公会职责在会长办公会议事规则中另行规定。
第三节监事会
第二十四条协会设监事会,监事会是协会的监督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监事若干名。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监事任期不得超过三届(每届必须更换三分之一以上监事)。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不得担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监事会的职责:
(一)监督协会章程、会员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并向会员大会报告;
(二)审查协会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审查结果;
(三)列席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监督理事会的工作;
(四)选举和罢免监事长;
(五)章程规定或会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监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不存在
上海证监局认为不宜担任相应职务的情况;
(三)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本人有相应的领导水平和工作能力,热心协会工作,有能力为会员服务,身体健康。
监事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八条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经监事长或两名以上(含两名)监事联合提议可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决议须经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节秘书长
第二十九条协会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长由会长提名,理事会聘任;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理事会聘任;正、副秘书长聘期三年,可连聘连任,秘书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条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不存在
上海证监局认为不宜担任相应职务的情况;
(三)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本人有相应的领导水平和工作能力,热心协会工作,有能力为会员服务,身体健康。
第三十一条秘书长的职责:
(一)在理事会的领导下,组织实施会员大会和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决议;
(二)制订和实施协会的具体工作计划;
(三)负责协会日常的行政事务和财务等管理工作;
(四)签发协会的日常业务和财务文件;
(五)理事会或会长授予的其他职权。
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的副秘书长代行其职。
第三十二条协会根据《关于上海市社会团体经费管理暂行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建立经费管理制度。
协会经费自行筹措,自主运用,自负盈亏。
第三十三条经费来源包括: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有关部门的拨款、资助;
(三)社会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收入。
第三十四条 按照会员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向会员分配。
第三十六条经费使用范围:
(一)协会召开各项会议的费用;
(二)常设办事机构的各项支出;
(三)协会组织各项活动的费用;
(四)为会员提供学习资料和组织业务培训的费用;
(五)其他必要的支出。
第三十七条协会执行国家规定的
财务会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岗位时,必须与继任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条协会接受有关部门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条协会的理事会、监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协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六章终止与变更
第四十二条在下列情形下,协会可以终止或变更:
(一)协会完成宗旨或无法继续履行宗旨的;
(二)基于合并、分立等事由;
(三)自行解散;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协会终止或变更动议,须经出席会员大会的会员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于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报
上海证监局审查。经上海证监局审查同意后,向
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终止前,应当在上海证监局与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清理债权债务。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协会经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上海证监局与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投入人不享有对剩余资产处置的权利。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如有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有关法律、法规为准。
第四十八条为有效执行本章程,经理事会批准可按本章程的有关规定,相应制定若干实施细则。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本章程由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并经
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核准后生效。本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并报
上海证监局审查同意后,经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核准后生效。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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