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行政行为是相对于外部行政行为而言的一种行政行为类型,它发生在行政组织内部,基于行政隶属关系,旨在影响行政组织内部事务的措施。这些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行政首长的工作指令、机关内部的组织管理和对下属公务员的命令和指示。
内部行政行为的主要特征在于其对象限于组织内部人员,且其法律效果因具体情形而异。常见的内部行政行为形式有通令、指示、特别职务训令、具有纪律处分性质的个别决定,以及机关内部组织和管理的相关规定。
在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明确将内部行政行为归类为不可诉行为,这意味着当个人对内部行政行为不满时,他们无法通过
行政复议程序寻求救济,而是只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例如,《行政监察法》第37条详细规定了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对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流程。
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在多个方面存在显著差异。首先,内部行政行为的实施主体与相对人之间存在着领导与被领导的隶属关系或其他法定的监督关系,而外部行政行为则更多地体现为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其次,内部行政行为的影响范围局限于行政机关内部,不会直接改变外部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而外部行政行为则是行政机关对外行使公权力的行为,直接影响外部相对人的权益。鉴于这两类行政行为的不同性质及其引发的争议应采用不同的解决途径,中国行政诉讼法规定,法院不受理针对行政机关对行政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内部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