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曾是
湖南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u003c湖南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u003e的通知》(湘发﹝2014﹞12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湘发﹝2014﹞13号),将原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的职责、原省宗教事务局的职责整合划入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三)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协同省民委委员单位等有关部门完善和落实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优惠政策,并督促检查落实情况,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组织指导民族法律法规、民族政策和民族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协调、指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落实。
(五)负责拟订少数民族事业等专项规划,监督检查规划实施情况,参与拟订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促进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实施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
(七)研究分析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方面的问题并提出特殊政策建议,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处理相关事宜,参与做好民族地区社会事业发展工作和对口支援、经济技术合作、民族贸易、民族特需用品生产等工作。负责我省少数民族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