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保威,男,
汉族,
昌图县人,研究生学历,1962年11月生,1984年4月入党,1985年7月参加工作。曾任
吉林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2020年7月,
吉林省高院二审判决刘保威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同年12月,刘保威案中50万罚金、违法所得234.9万元上交至法院,刘保威罚金、没收违法所得全部执行完毕。
2018年1月,经
吉林省委批准,吉林省纪委对吉林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刘保威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刘保威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品礼金;违反组织纪律,在干部提拔任用工作中为他人提供帮助并收受财物;违反廉洁纪律,违规赠送礼金,违规无偿接受医疗服务,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违反生活纪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涉嫌受贿犯罪。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
吉林省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并报吉林省委批准,决定给予刘保威开除党籍处分,由吉林省监察厅报请
吉林省人民政府批准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追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吉林省纪委)
2018年10月,
吉林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刘保威(正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经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
吉林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吉林市人民检察院向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刘保威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其委托的辩护人的意见。吉林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保威在担任
吉林省土地管理局副局长,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厅长,中共通化市委书记,吉林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20年7月,吉林省高院二审判决刘保威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同年12月,刘保威案中50万罚金、违法所得234.9万元上交至法院,刘保威罚金、没收违法所得全部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