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质性损害是指倾销进口产品对进口方的相关产业已经造成了较严重的损害。这种损害的判定主要依据倾销产品的进口数量、进口方境内市场同类产品的价格变化以及进口方境内同类产品生产商所受到的冲击等情况。
实质性损害虽然缺乏明确的定义,但在各国法律中都有相关规定。根据《1994年反倾销协议》,实质性损害的裁定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倾销进口产品的数量、倾销进口对国内市场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以及倾销进口对生产同类产品的国内生产商的影响。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还规定了其他相关因素,如出口国、原产国的生产、出口、库存能力和情况,以及其他可能导致国内产业损害的因素。
进口数量可分为绝对数量和相对数量。如果进口品的绝对数量较小,则不太可能对进口国产业造成损害。然而,当进口品的绝对数量较大,且相对于进口国国内的生产量和消费量也较大时,倾销可能会产生损害。在中国的
丙烯酸酯反倾销案件中,美日两国在1996年至1999年间对中国出口数量显著增加,显示了倾销品数量的急剧增长。另一方面,1994年
欧洲共同体彩电反倾销案中,欧共体委员会发现进口增长远高于同期
欧盟内部的电视消费量增长。在中国的丙烯酸酯案中,尽管国内同类产品消费量大幅增长,但产量和销售量并未相应增长,这是认定损害的一个重要因素。
倾销品的价格和进口国同类产品的价格及其变化是衡量产业状况的关键指标。《1994年反倾销协议》规定,调查当局应考虑倾销进口品是否存在明显削价销售,或者是否严重抑制了进口国同类产品的价格。在中国对
韩国聚酯薄膜的反倾销案件中,韩国出口到中国的产品价格表现出明显的削价趋势。而在
新闻纸反倾销案中,倾销品的削价销售阻碍了国内产品价格的提升。
倾销对国内产业的影响涉及多个方面,包括销售、利润、产量、市场份额、生产能力、投资回报或利用率等方面的实际或潜在下降。《1994年反倾销协议》指出,对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影响的审查应涵盖所有经济因素和指标。在中国已做出终裁的反倾销案件中,大多数调查项目与国际惯例相符。其中,利润和市场占有率是重要的评估指标,因为它们能直观地反映倾销的损害程度。
在某些情况下,技术性倾销可能被视为一种有效的抗辩理由。
美国反倾销法认为,技术性倾销指进口产品并非以在美国市场竞争所需的价格进行销售的交易。这种现象可能是由于国内价格竞争或向大额购买者提供的折扣所致。在某些案件中,技术性倾销被认为不足以构成实质性损害,从而终止了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