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旅游局曾是青海省人民政府直属机构。
2016年10月,
青海省旅游局更名为青海省旅游发展委员会。
主要职责
(一)起草旅游行业法规规章草案及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拟订全省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全省旅游业发展中、长期计划并指导实施。
(二)拟订旅游市场开发规划,组织旅游整体形象宣传和重大推广活动,指导、扶持重点旅游产品开发,策划、宣传全省精品旅游景点和黄金旅游线路。
(三)组织旅游资源的普查、规划、开发和相关保护工作,监督基建项目的实施,指导重点旅游区域、旅游目的地和旅游线路的开发,引导休闲度假,监测旅游经济运行,负责旅游统计及行业信息发布,协调和指导假日旅游和红色旅游工作。
(四)承担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旅游服务质量、维护旅游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责任,规范旅游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经营和服务行为,拟订旅游区、旅游设施、旅游服务、旅游产品等方面的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旅游安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指导应急救援工作。
(五)根据权限申报、审批经营国际国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核准星级饭店,监督管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负责重点景区及建设项目行业评价,指导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和诚信体系建设,承担特种旅游的相关工作。
(六)拟订旅游人才规划,指导旅游培训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旅游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标准和等级标准,负责旅游信息化的规划和管理工作。
(七)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省旅游局设7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承担省旅游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规划建设处)。
承担旅游行业法制建设以及有关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地方标准的调研起草工作;负责旅游法规、规章的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承担行政复议工作;负责全省工农业旅游工作。编制旅游发展规划;指导旅游资源的普查、开发和旅游生态环境保护;拟订旅游投资项目规划;负责重点旅游项目的招商引资工作;组织旅游景区(点)基础设施建设的招投标及在建项目的督查、验收工作;组织A级景区的评定工作。
(三)市场宣传处(对外联络促进处)。
拟订旅游市场开发规划;承担全省旅游整体形象的宣传工作;指导旅游市场推广工作,指导重要旅游产品的开发、重大宣传促销和旅游业信息调研;承担假日旅游、休闲度假旅游等有关工作。拟订全省国际旅游市场开发规划和计划;组织开展与国外旅游组织间的合作与交流及国际旅游市场的宣传推广工作。
(四)行业管理处。
承办旅行社审核、审批和旅行社业务年检、星级饭店、优秀旅游城市的推荐、核准工作;监督管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提供国内外旅游市场重要价格的参考标准,引导企业自主经营;指导全省旅游精神文明建设、诚信体系建设和行风建设;指导旅游协会的工作;承担特种旅游和红色旅游的有关工作。
(五)财务统计处。
负责机关财务和旅游统计工作;管理全省旅游发展基金;指导旅游行业财务工作;监督检查所属单位财务工作。
(六)质量监督处。
指导全省旅游质量监督工作;监督管理旅游服务质量和市场秩序;处理省内重大的和跨州(市、地)的旅游投诉案件,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承担旅游安全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指导旅游应急救援工作。
(七)人事处。
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人员管理、机构编制、队伍建设、教育培训和劳动工资、职称评定等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