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侨居于海外的台商在世界各国打拼,虽然有些地区组成商会联谊,但大部分地区的台商仍是单兵独斗、实力分散,商机无法贯通;为促进海外台商企业发展,首先在世界各地区成立台湾商会组织,继之依
北美洲台湾商会联合总会、亚洲台湾商会联合总会、欧洲台湾商会联合总会、非洲台湾商会联合总会、中南美洲台湾商会联合总会、大洋洲台湾商会联合总会,成立各洲际联合总会,再组成世界性的总会。
在多位海外台商的前辈奔波努力下,
北美洲、
亚洲、
欧洲、非洲总会相继成立,并于1994年9月在
台北市召开成立大会,世界台湾商会联合总会正式成立。接着中南美洲台湾商会联合总会于1995年8月成立,并于1995年9月加入世界总会,大洋洲联合总会则于1998年成立加入世界总会,至此世界台湾商会联合总会完全名符其实,总会规模涵盖全世界的台商。16年来经历届总会长的牺牲奉献,会务推展顺利,成员日益增加,经济社会实力更加扩展,并与当地的主流社会结合,是国内外各界最重视的一个世界性的民间团体。
百科名片
世界台湾商会联合总会
成立沿革
各洲际台湾商会的世界性联合组织。出席1994年4月在
马来西亚槟城召开的亚洲台湾商会联合总会首届年会的各洲台湾商会代表,创议成立世界性台湾商会联合总会,并推选泰国台湾商会的余声清为总召集人。1994年9月12日在
台北市举行世界台湾商会联合总会成立大会的预备会议,出席会议的300多位代表来自28个国家和地区的42个台湾商会组织,通过总会章程,推选北美台湾商会联合会的蔡仁泰为首届会长。依据章程,大会还推举各洲台商联合总会长为世界台湾商会联合总会副会长,他们是:廖静録(美洲)、廖芳洲(
亚洲)、池为儒(
欧洲)、曹耀兴(非洲)。1995年9月在台北召开第1届世界台湾商会联合总会年会,余声清当选为第2届总会会长。
总会宗旨
(1)促进世界各地区台商合作,共谋发展,开拓国际市场;
(2)加强各国台商联系,互助联谊;
(3)促进各国台商各种信息,强化区域性合作;
(4)提升台商的国际地位,促进各国对台商权益的保障:
(5)促进世界各地区社会文化交流,增进了解和发展。
全球台商会
ATCC 非洲台湾商会联合总会
TCCNA 北美洲台湾商会联合总会
TCCLA 中南美洲台湾商会联合总会
Costa Rica 哥斯大黎加台湾商会
Dominicana 多明尼加台湾商会
Peru 秘鲁台湾商会
ASTCC 亚洲台湾商会联合总会
TCCO 大洋洲台湾商会联合总会
CTCCE 欧洲台湾商会联合总会
总会章程
世界台湾商会联合总会章程
1994年9月14日订定实施
1995年会员代表大会修订
2000年9月26日第6届会员代表大会追认修订第34条及第36条
2002年9月24日第8届第2次会员代表大会修订第16条及第22条
2007年9月19日第13届会员代表大会修订第16条监事长选举及第23条总会长选举
2009年9月29日第15届会员代表大会修订
2011年10月04日第17届会员代表大会修订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世界台湾商会联合总会(以下简称本会)
英文名称为WORLD TAIWANESE CHAMBERS OF COMMERCE
第二条
本会系由来自台湾认同台湾之各洲台湾商会联合总会组成之民间非营利之国际工商组织。
第三条
本会会徽为:
第四条
本会会址设于:10049 台北市中正区北平东路30号13楼之3
第二章 宗 旨
第五条
本会宗旨如下:
一、促进世界各地区台商之合作,共谋发展工商业,及开拓国际市场。
二、加强世界各国台商之连系、互助与联谊,交换
工商管理与学术科技之经
验。
三、提供世界各国台商各种工商及财经资讯,进而强化区域性经贸合作关系。
四、提升台商之国际地位,并促进各国对台商权益之保障。
五、促进世界各区域内社会文化交流、以增进共同了解与经济发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会以全球各洲之台湾商会联合总会为会员体。各洲内各国及地区之台湾商会、台商协会或台商联谊会,经当地国内主管官署核准登记有案者,整合组成该洲台湾商会联合总会。每洲以一个团体为代表会员。
第四章 组织与权责
第七条
会会员代表大会为本会最高权力机构,由组成本会各洲为单位,各推举五十人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任期一年,连选得连任。本会现任总会长、副总会长、监事长、名誉总会长、询委员、顾问、副监事长、理事及监事为当然会员代表,包含于各洲推举之会员代表五十人之内。
第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之职权如下:
一、议决会员代表之提案。
二、议决理事会之会务发展计划。
三、修改章程。
四、行使总会长及监事长之任命权。
五、议决财产之处分。
第九条
本会设理事会,为本会最高执行机构。理事会由总会长、名誉总会长、副总会长、谘询委员、顾问为当然理事及由各洲总会推举理事二十名,共若干人组成之。理事任期一年,连选得连任。
第十条
理事会之职权如下:
一、审定会员(观察员)之资格。
二、本会章程修改之建议。
三、总会长之选举及罢免。
四、提案及议决提案。
五、议决常务理事会所提议案。
六、议决总会长所提会务发展企划案。
七、审定本会内部组织及 各项规章。
八、本会各项选举办法之订定及修改。
九、行使总会长所提之秘书长、财务长及各委员会之人事同意权。
十、议决收支预算案。
十一、议决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由总会长、名誉总会长及副总会长组成之。
第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之职权如下:
一、规划会务发展。
二、决定工作预算及经费筹措。
三、执行理事会议决案及依照章程推展会务。
四、理事会休会期间负责处理会务。常务理事会之决议案,须向理事
会负责及报告,并经理事会追认之。
第十三条
本会置总会长一人、副总会长若干人。
总会长由理事会无记名投票选举之,任期一年,不得连任。
副总会长由各洲之当届洲总会长担任之。
总会长对内综理会务,对外代表本会;副总会长襄助总会长处理会务。
第十四条
总会长候选人须具下列资格条件:
一、曾任下列职务之一,并在参选前三年内,出席本会理监事
联席会议六次以上者:
(一)各洲总会总会长。
(二)各洲总会副总会长。
(三)各洲总会监事长。
(四)参选前连续担任本会理事以上职务三年以上。
二、具有下列资格之一者:
(一)在台湾出生者。
(二)曾在台湾入籍者。
(三)曾担任“台湾政府”侨务荣誉职者。
第十五条
各洲总会依法定程序,得提名总会长候选人。但各洲以一人为限。总会长选举,其属同额竞选者,其得票数应超过法定出席理事二分之一以上,始得宣布当选。
总会长选举及罢免办法另订之。
第十六条
本会置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财务长一人、副财务长一人,由总会长聘请,承总会长之命,襄助总会长处理例行会务。
第十七条
本会设
监事会,为本会最高监督机构,由各洲总会之监事长及推举相当职称者组成之。每洲至多二名,但担任监事长之所属洲,得另推举监事一名。
第十八条
监事会之职权如下:
一、监察本会各项会务之执行。
二、审核本会各项财务收支及各类会计报表。
第十九条
本会置监事长一人,副监事长若干人。监事长由名誉总会长、谘询委员、顾问及本会监事票选之,负责召开并主持监事会议。副监事长由各洲总会当届监事长担任之。监事长不得由当届总会长之同一洲内产生。监事长候选人,由各洲总会荐举,须连续担任本会理事或监事以上职务三年以上,并须于参选前三年内,出席本会理监事
联席会议六次以上。监事长选举,其属同额竞选者,其得票数,须超过法定选举人数二分之一以上,始得当选。监事长之选举及罢免办法另订之。
第二十条
本会监事得列席理事会议,有发言权,但无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须于每年之会员代表大会,就理事会之会务及财务收支之执行,提出口头或书面报告。
第二十二条
新卸任总会长经理事会同意,聘为本会名誉总会长,任期一年。名誉总会长,凡每届出席理事会议二次以上者,经理事会同意,得续聘之。
第二十三条
本会卸任之副总会长、监事长、秘书长、财务长或在本会未成立前曾任洲总会长或发起人者,经理事会同意,聘为谘询委员。
谘询委员每届出席理事会议二次以上,经理事会同意,得续聘之。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或监事在两年内全勤出席理事会议或三年内每年出席理事会议二次以上者,得向理事会申请,并经理事会同意,聘为顾问。
顾问每届出席理事会议二次以上,经理事会同意,得续聘之。
第二十五条
当届总会长、副总会长、监事长、秘书长、财务长于本会开会会期,应全勤出席会议。其有缺席者,卸任后不得聘为名誉总会长或谘询委员。
第二十六条
本会因实际需要,得经理事会决议,设各种工作委员会。
各委员会置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二人、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及副主任委员由总会长提名,经理事会同意后任命之。委员由主任委员聘任之。
第二十七条
各工作委员会应订定办事细则,经理事会通过后实施之。
第二十八条
本会因办理各种选务需要,设选务委员会,由各洲总会推举一人及由谘询委员推举七人共十三人为选务委员组成之。
选务委员会置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一人,由委员互选之,并提请理事会备查。主任委员不得连任。
选务委员会应于总会长及监事长预定交接日九十天前,由上届主任委员召集成立。
第二十九条
选务委员会职权如下:
一、订定各项选举办法。
二、各项选举通告。
三、办理候选人之登记及审核。
五、选举结果之宣告等事宜。
六、本会理事、监事以上人员出席会议纪录之审核及提报。
七、其他有关选举事项。
第一款之选举办法,应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三十条
本会因管理公基金需要,得经理事会同意,设公基金管理委员会;其组织另定之。
第三十一条
本会新届理监事产生日期,由各洲总会于每年8月15日前选派产生之;并将当选名单造册提报本会秘书处。
第三十二条
总会长、副总会长、监事长、正副秘书长、财务长、理事、监事及会员代表之任期至新旧任总会长交接为止。
第五章 会议及会务
第三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经理事三分之一以上之连署,由总会长在三十天之内召开之。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三次会议。
临时理事会,经理事三分之一以上之连署,提交秘书处后,由总会长在三十天内召开之。
第三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三次会议。
临时常务理事会,经常务理事三分之一以上之连署,提交秘书处后,由总会长在十四天内召开之。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
理事会与监事会得同时召开
联席会议,议决重要议案。但监事有发言权,无表决权。
第三十八条
本会各项会议,均须各以理事、监事、会员代表、委员会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含被委托者)出席,始得开会,其议决,应有出席过半数之同意行之。但财产处分之决议,以出席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第三十九条
凡不能亲自出席会议者,得以书面委托其他出席者代理。但每一人以代理一人为限。
理事须委托理事以上人员代理,理事与监事不得互为代理,并不得跨洲代理。
第一项之代理,不包括行使总会长、监事长之选举投票权
第四十条
本会每年至少举办一次以上联谊活动,如商展、观摩、观光、专题研讨会等及定期发行会讯,由总会办理之。
第六章 经 费
第四十一条
本会会员主体及理、监事每年应缴纳之年费金额,由该届理事会决议之,以充当年度会务经费。
前项年费应于参加当届年会报到时,一次缴纳,并凭总会出具
收据,行使各项选举与被选举之权利。凡逾期三个月未缴者,得终止其会员主体或理监事资格。
第四十二条
本会得接受会员及外界之捐赠或赞助,以充本会会务经费。
第四十三条
代表大会及各项专案活动经费由理事会及主办单位负责筹措及审核。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为实践章程宗旨,并利会务之推行,理事会得另订“世界台湾商会联合总会章程施行细则暨选举办法”执行之。
第四十五条
本会为办理社团立案、社团法人登记及向
联合国申请登记为非政府机构(NGO)需要,经理事会决议,得依相关法令规定,另订“世界台湾商会联合总会章程”或办法。
前项章程或办法应经本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第一项章程或办法对本会会员之权利应予保障。
第八章 章程修订与施行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之修订,须理监事十人以上之联署或理事会提案,经出席会员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