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爱华,女,
汉族,1968年1月出生,祖籍辽宁庄河,1990年8月参加工作,1992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在职硕士研究生学历。曾任
辽宁省大连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2018年8月21日,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人物履历
1995年08月——1999年03月,共青团
营口市市委副书记、党组成员;
1999年03月——2000年11月,共青团辽宁省营口市委书记、党组书记;
2000年11月——2002年10月,辽宁省营口市委常委、宣传部长;
2002年10月——2007年12月,共青团辽宁省委副书记、党组副书记(期间:2003年08月—12月,到文化部挂职,任文化产业司副司长);
2007年12月——2010年08月,共青团辽宁省委书记、党组书记;
2010年08月——2012年12月,
辽宁省大连市委常委、副市长;
2013年01月——2016年09月,辽宁省大连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2016年9月2日,据辽宁省纪委消息:经辽宁省委批准,辽宁省大连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曹爱华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
依法双开
2017年3月1日,经辽宁省委批准,辽宁省纪委对大连市委原常委、市政府原副市长曹爱华涉嫌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曹爱华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违反组织纪律,收受拉票款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违反廉洁纪律,收受礼品礼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企业经营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违反规定设立帐外资金,并将部分资金非法占为己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非法占有公共财物问题涉嫌犯罪。
曹爱华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纪律意识淡薄,严重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生活纪律。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其行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
辽宁省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并报辽宁省委批准,决定给予曹爱华开除党籍处分;由
辽宁省监察厅报请辽宁省政府批准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提起公诉
2017年5月15日,沈铁检察分院受理了曹爱华涉嫌贪污、受贿提起公诉一案。该案系辽宁省纪委查办,并经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指定沈铁检察分院侦查终结的重大
职务犯罪案件。曹爱华曾在
营口市、团省委和
大连市任要职多年,其涉案犯罪事实笔数之多、数额之大在省内司法机关近年查办的同类案件中较为罕见。她也是
辽宁拉票贿选案的重要涉案人员。
一审宣判
2018年8月21日,原大连市常务副市长曹爱华(正厅级)涉嫌贪污、受贿一案在沈阳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一审宣判。法院认定被告人曹爱华构成
贪污罪、受贿罪,
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8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00年至2016年,被告人曹爱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干部选拔、企业经营等方面接受他人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从中大肆收受财物。还违反规定设立账外资金,并将部分资金非法占为己有。经确认,其贪污、受贿犯罪事实共计64笔,涉案数额1200余万元。
一审宣判后,曹爱华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