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海关于1990年2月10日正式开关对外办理业务。2012年12月13日升格调整为正厅级直属海关,是国家设在
山东省口岸的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直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负责
济南市、
淄博市、
潍坊市、
泰安市、
东营市、德州、
滨州市、
聊城市等8市的海关业务。下辖12个隶属海关单位,内设18个机构,管理4个直属事业单位,设副厅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缉私局1个。辖区设有
济南遥墙国际机场、
潍坊港、
东营港经济开发区、
滨州港4个对外开放口岸,有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和潍坊国家农业开放发展综合试验区,有济南、潍坊、东营、济南章锦、淄博5个综保区。对外承担征税、监管、缉私、出入境检验
检疫、统计等职责。
内设机构
办公室(党委办公室)
(一)组织协调贯彻落实海关
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建筑遗存、
中国共产党山东省委员会省政府各项工作部署、要求,组织督办检查。
(二)组织协调贯彻落实济南海关党委各项要求安排、关领导批示等,组织督办检查,协助关领导处理日常事务,组织或参与起草审核重要文稿。
(三)保障总关机关日常工作秩序和内外协调联络,承办总关国家安全相关工作,组织答复地方人大代表建议、地方政协提案,承办济南海关与地方政府、相关单位部门等签署综合性
合作备忘录工作。
(四)承担关区公文处理职能管理工作,审核以济南海关和济南海关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各类文电,承办总关文电收发、运转和印制工作。
(五)承担关区档案职能管理工作,承办总关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工作,指导机关各部门归档工作。
(六)承担关区机要保密职能管理工作,承担关区密码设备的配备、管理工作,承办济南海关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密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七)承担关区印章职能管理工作,承办
济南市海关及各部门印章的刻制、发放、销毁,管理济南海关和济南海关党委印章。
(八)承担关区会议职能管理工作,承办总关党委会、关务会、关区工作会议、形势分析及工作督查例会等关区综合性会议的会务工作。承担关区重大活动、公务接待的组织协调工作。
(九)承担关区政务信息职能管理工作,承办关区信息的采编、发布、上报等工作。
(十)承担关区新闻宣传职能管理工作,组织协调重大
舆情监测、报告和处置工作,承办新闻发布工作。
(十一)承担关区政务公开职能管理工作,承办总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管理关区“12360”统一服务热线工作。
(十二)承担关区信访职能管理工作,承办总关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指导隶属海关信访工作。
(十三)承担关区应急值班和安全保卫职能管理工作。承担总关机关应急和工作日值班工作。
(十四)承担关区国际合作与交流等外事职能管理,拟订关区因公出国(境)计划报批、信息公开、任务审批等工作。
(十五)承担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法规和综合业务处
(一)承担关区法治海关建设和依法行政工作的统筹规划、总体推进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关区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二)推动落实全国海关业务综合发展规划,研究探索关区海关业务发展规划;承担关区海关日常业务统筹协调工作,综合业务对外协调和联络工作;按分工承办关区口岸开放、扩大开放有关海关综合协调事宜。
(三)统筹推动关区“放管服”改革工作。组织实施关区贸易便利化和优化口岸
营商环境等具体工作。
(四)推动海关重大改革事项、促进外贸发展措施等相关工作;承担改革过程中问题收集与反馈管理工作。
(五)牵头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在关区的落实,承担行政许可、权责清单编制等职能管理工作,管理海关行政执法资格事务,开展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工作。
(六)承担关区规范性文件、重大决策、重大
行政行为、内部制度和对外合作协议等的合法性审查工作。牵头办理海关及地方立法建议征集、调研、协调等工作。协调、指导关区
民事诉讼案件相关事宜。
()承担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的职能管理工作,审理济南海关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承办总关行政应诉、行政赔偿事宜。按分工承担济南海关案件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指导、检查和监督隶属海关案件审理委员会工作。承担
法律事务接待职能管理。
(七)承担关区公职律师的管理、使用工作。承担济南海关法律顾问的选聘和管理工作。
(八)推动落实关区全国通关一体化改革相关工作;对关区通关流程标准、申报规范、通关运行管理工作制度等进行职能管理并组织实施。
(九)协调开展关区与
海关管理相关的技术性贸易措施,组织实施技术性贸易措施管理制度。
(十)组织实施关区与海关有关的技术规范及相应管理制度。
(十一)组织实施关区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境货物、物品海关监管制度。组织实施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指导、监督关区知识产权执法活动。
(十二)承担关区海关通关管理系统通用参数接收维护工作;组织实施本关区海关《货物进/出口证明书》及检验、
检疫证书管理制度。
(十三)在海关国际合作框架下,承担与本处业务相关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
(十四)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自贸区和特殊区域发展处
(一)参与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申报工作;组织推动落实自由贸易试验区与
海关管理相关的改革任务。
(二)牵头组织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关监管制度创新工作。
(三)承担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关监管创新成果复制推广和发展评估工作。
(四)承担关区综合保税区、保税物流中心申请、设立、验收工作。
(五)承担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等保税监管场所的规划、设立、验收及调整等工作。
(六)承担关区综合保税区、保税监管场所运行监测、绩效评估和事中事后监督工作。
(七)承担关区跨境电商网购保税、保税维修、保税研发等新兴业态管理工作。
(八)承担关区保税加工及保税物流业务发展状况分析,对关区保税业务实施指导,并组织开展业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九)承担保税作业参数体系建设与维护工作。
(十)拟订关区加工贸易、综合保税区、保税监管场所相关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十一)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海关总署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实施细则及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指导、评估关区各派出机构税收征管工作,推动税收征管方式改革。
(二)归口管理进出境货物(包括保税货物)、物品(包括进出境人员行李物品、公自用物品、邮件、快件、免税品等)税收和船舶吨税等税费征管工作,负责海关税款担保和税费电子支付管理。
(三)牵头推动关区海关综合治税工作,实施退补税、
滞纳金职能管理,组织实施年度税收计划,开展税收安全防控和企业税收安全评估。
(四)实施属地纳税人管理,开展对属地纳税人进行年度税收调研预测,为纳税人提供与征税相关的专业服务。
(五)实施验估作业职能管理,负责本关区验估作业管理、监控和绩效评估,负责关区税收风险信息以及参数、指令、模型的管理。
(六)实施估价职能管理,答复价格咨询,对估价技术疑难问题进行专业认定,实施价格监控,开展价格预裁定。
(七)实施商品归类职能管理,做出约束性预归类决定,对归类疑难问题进行专业认定,实施归类监控,开展归类预裁定。
(八)实施原产地职能管理,负责进出口货物、保税加工及保税物流货物的原产地审核及认定,实施原产地监控,开展原产地预裁定。对自贸协定利用水平分析,负责对本关区原产地管理相关事务进行调研、指导和协调,负责出口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及退证核查。
(九)实施
取样送检职能管理,负责协调管理本关区的化验送检工作及与本关区送检检验实验室的对口联系,负责根据检验实验室出具的《鉴定书》提出归类参考意见。
(十)实施减免税职能管理,指导、监督、监控减免税政策的执行,承担部分减免税审核、确认、后续管理业务。
(十一)实施规范申报职能管理,负责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审核职能管理工作。
(十二)组织估价、归类、减免税、原产地技术小组运作,开展
关税技术研究。
(十三)指导和监督走私、违规案件偷逃税款及非案补税的计核,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缉私局侦办涉及外关区报关单及关区内多现场报关单案件的税款计核。
(十四)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一)拟订出入境卫生检疫监管的工作规范及口岸突发
公共卫生事件处置预案、技术方案。
(二)按分工承担境内外传染病疫情的收集、分析、整理、研判工作。
(三)开展传染病疫情监测及防控工作。
(四)承担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并组织实施。
(五)承担出入境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感染性物质)卫生检疫的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
(六)承担出入境人员、交通工具、
运载工具、货物、行李、
邮包快件、尸体/骸骨卫生
检疫监督管理。
(七)承担出入境人员健康体检、预防接种、国际旅行健康指导和服务、卫生宣传的监督管理。
(八)承担口岸航空食品配餐单位、餐饮服务单位、食品销售单位的卫生许可及日常
卫生监督管理。
(九)承担口岸
饮用水供应和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的卫生许可,以及口岸饮用水供应、公共场所、储存场地和出入境交通工具的日常卫生监督管理。
(十)承担口岸及输入性病媒生物预防与控制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病媒生物预防与控制措施。
(十一)指导口岸卫生处理监督管理工作。
(十二)牵头组织口岸核心能力建设、国际卫生机场(港口)创建工作。
(十三)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一)拟订出入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应检物检验
检疫的工作规范。
(二)承担出入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其他应检物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三)按分工组织实施境内外有关动植物疫情、有毒有害物质信息、出入境动植物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收集、评议、通报。
(四)按分工组织实施出入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准入风险分析和紧急预防措施工作。
(五)按分工承担入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其他应检物、过境动物的检疫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六)按分工组织实施出入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工作。
(七)按分工承担外来
有害生物和动植物及其产品的疫病疫情及有毒有害物质监测工作。
(八)承担出入境
动植物检疫除害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除害处理药剂、器械的使用及除害处理新技术、新方法的推广应用。
(九)组织实施出入境转基因生物及其产品、生物物种资源的检验
检疫工作制度。
(十)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进出口食品安全处
(一)贯彻执行国家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管法律法规,制定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检验检疫的工作管理规范或作业指导书。
(二)承担本关区进口食品、化妆品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三)承担总署交办的进口食品化妆品风险准入评估工作和进口食品化妆品国外生产企业注册评审工作。
(四)承担关区国外体系评估和国外注册生产企业评审专家的推荐、培训、考核工作。
(五)按照分工组织开展进出口食品、化妆品风险信息收集,开展风险分析,组织实施风险预警或者控制措施。
(六)落实总署按多双边协定拟定的出口食品检验
检疫要求。
(七)承办进境动植物源性食品检疫审批工作。
(八)承办进口国家(地区)官方对我出口食品安全官方管理体系评估审查的协调工作。
(九)根据
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建筑遗存授权,承担与进出口食品化妆品安全相关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
(十)开展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检验检疫政策研究、宣传培训、应急处置工作。
(十一)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商品检验处
(一)拟订进出口商品法定检验和监督管理的工作规范,组织开展监督管理。
(二)按分工承担进口商品安全风险评估、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相关工作。
(三)拟订进出口法定检验商品数重量鉴定及残损鉴定的工作规范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出境
运载工具适载性检验、进出境集装箱检验
检疫和进出口包装检验监管。
(四)承担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并组织开展监督管理。
(五)承担国家实行许可制度的进口商品验证工作。
(六)依据多双边协议组织实施出口商品检验相关工作。承担进出口商品检验结果采信管理工作。
(七)按分工组织实施技术性贸易措施相关工作。
(八)组织实施免验,复验,监督抽查,国外通报、召回和退运调查等专项工作。
(九)承担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许可受理及监督管理工作。
(十)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口岸监管处
(一)组织落实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和人员,包括动植物、食品、化妆品的海关检查、检验、
检疫以及人员卫生检疫工作制度。
(二)组织落实物流监控工作制度,负责相关系统推广应用工作。
(三)承担监管作业场所行政许可审批,场所及经营人的监督管理。
(四)组织落实进出境人员及旅客行李物品、免税店管理等监管制度。
(五)组织实施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境货物、物品的口岸监管工作,海关口岸监管环节的反恐、防扩散、
出口管制工作,组织实施进口固体废物、进出口
易制毒化学品等口岸管理工作。
(六)牵头组织实施进出境卫生、动植物、食品、化妆品口岸检验
检疫和进出境商品口岸检验等工作。
(七)组织落实进出境邮件快件、暂准进出境货物、进出境展览品等监管制度。
(八)组织实施口岸检查、检验、检疫技术装备设施、现场快速检验化验设备管理;组织实施口岸监管工作用犬应用管理。
(九)牵头组织开展关区口岸监管业务日常运行监控指挥工作。
(十)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统计分析处
(一)在关区范围内组织实施海关统计制度。
(二)承担关区
国际贸易统计,编制并公布进出口货物贸易统计数据。
(三)承担关区海关业务统计,编制海关业务统计数据,开展海关业务统计分析。
(四)研究分析国家及地方重大战略、宏观经济和对外贸易政策、形势,开展相关课题研究。
(五)组织开展进出口统计分析、监测预警,撰写报送进出口监测预警分析报告,发布海关统计信息。
(六)对关区进出口货物贸易进行统计调查和贸易调研,开展统计监督。
(七)承担关区报关单数据和单证
档案管理工作,承办关区报关单数据、贸易统计数据等
质量控制和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八)承担相关国际货物贸易进出口及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动态变化的监测、评估,按照总署部署推动服务进出口企业的信息
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工作。
(九)拟订关区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评估工作。
(十)指导关区开展统计与政策研究。
(十一)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企业管理和稽查处
(一)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实施细则及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评估关区各基层单位企业管理、企业稽(核)查、属地查检工作。
(二)组织落实对关区进出口企业、
自然人统一信用管理制度,参与地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工作。
(三)组织实施“经认证的经营者”(AEO)实地认证,参与AEO国际事务合作相关工作。
(四)承担进口食品、化妆品境外出口商、代理商和进口商备案管理工作;承担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和生产企业的备案管理工作;承担对进出口食品的进口商、出口商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信用管理。
(五)组织落实稽查制度,统筹关区稽查行动。
(六)组织落实核查制度,开展“多查合一”和部门间联合抽查工作。
(七)组织落实贸易调查、市场调查、引入中介机构协助稽(核)查等工作制度。
(八)组织开展对关区稽(核)查、企业管理、属地查检等业务的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九)承担关区稽(核)查作业审核工作的职能管理,组织对关区稽(核)查作业实施复核。
(十)承担在属地根据布控指令对进出口货物实施现场检验、
检疫,及相关拟证业务的职能管理。
(十一)推动落实属地查检业务联系配合工作机制。
(十二)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财务处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海关总署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拟订关区各类资金、基金、税费、
财务会计、基本建设、
政府采购、涉案财物等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关区预算绩效管理、财务内控和监督检查工作。
(二)审核、编制、管理关区中长期财政规划,承担预算、决算管理和会计核算管理工作,承担国库集中收付管理工作,办理各类经费的领拨手续,承担各类经费、资金、基金和专项拨款等监督管理工作。
(三)组织管理关区基本建设,承担关区基本建设项目审批工作、下达基建任务和投资计划,监督基本建设项目实施。承担总关本级基本建设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四)承担关区各项税收资金以及罚没收入等非税收入
财务管理工作,承办总关本级税收入库核销统计、非税收入的缴交、其他暂存资金的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五)承担总关本级日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办理养老金缴交、
医疗保险缴交和
住房公积金缴存等工作。
(六)指导监督关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经济实体的财务管理工作。
(七)归口管理关区事业单位及所属经济实体经营服务性收费工作。
(八)承担关区海关银行账户和财政票据的职能管理,承办总关本级银行账户和财政票据的日常管理工作。
(九)承担关区涉案财物的职能管理,承办总关本级已移交涉案财物的保管、变卖、处置等管理工作。
(十)承担关区
政府采购的职能管理工作。承担总关本级
政府采购管理工作。
(十一)拟定关区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审核、汇总、编制国有资产年度预算、决算报告,承办关区
固定资产出租出借及处置事项的审核、报批工作,承担办公用房、公有住房管理工作,承办总关本级固定资产的账务核算。
(十二)承担关区
桨轮船装备及油料、制装等装备设备的职能管理及需求计划、采购预算和分配方案、监督指导关区施封锁、业务单证等装备设备的管理。承担关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
(十三)承担关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十四)拟定关区后勤管理制度,指导和协调关区后勤服务工作。
(十五)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科技处
(一)拟订关区科技发展规划、科技装备保障规划、科技管理工作制度、信息化标准规范、科技预算并组织实施。
(二)承担济南海关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济南海关科学技术委员会及专业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日常工作,综合协调、督促落实相关决定事项。
(三)拟订关区科技装备配置标准、配备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承担关区实验室规划、建设与监督管理;拟订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计划并监督实施,开展相关绩效考核。
(五)承担关区科研项目立项与验收、成果登记、奖项评定、应用转化等组织管理工作。
(六)拟订关区信息系统应用、数据、技术基础设施、安全、运行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七)承担署级信息化应用项目的部署实施、推广、试点、运行维护,承办署级项目的建设开发;承担关区信息化应用项目立项、实施、验收、推广、运行维护、绩效管理和成果评定。
(八)承担关区
大数据平台、应用平台的建设和技术管理工作。
(九)承担关区信息化基础环境和设备的运行、维护等管理工作。
(十)承担关区网络系统、
通信系统、视频会议系统和监控指挥系统的运行、维护等管理工作。
(十一)承担关区信息系统安全运行管理工作;协助办公室做好
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运维工作。
(十二)承担关区信息化前台设备使用管理、应用指导、日常运维、
技术支持等工作。
(十三)承担关区新技术及装备评估、引进、推广工作。
(十四)承担关区科技宣传、培训、技术交流和人才队伍建设等相关工作。
(十五)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督察内审处
(一)拟订关区执法监督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关区执法评估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拟订关区内控机制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
(五)拟订关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并组织实施。
(六)拟订关区管理审计制度并组织实施。
(七)对关区贯彻落实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情况开展督察工作。
(八)对关区贯彻落实总署党委工作部署情况开展督察工作。
(九)对关区贯彻落实总关党委工作部署情况开展督察工作。
(十)联系协调国家审计和总署审计等工作,接受总署督审工作指导和监督。
(十一)指导隶属海关单位开展执法监督、执法评估、
内部控制工作。
(十二)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人事教育处(党委组织部)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海关总署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拟定实施细则及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指导隶属海关工作,组织协调落实济南海关党委关于干部人事工作的各项决议决定。
(二)在干部管理权限内实施干部选拔、任免、调配、交流,对在编工作人员的招录、考核、奖惩、退休、辞职、辞退实施管理,对干部
人事档案实施管理。
(三)承担党委组织部相应职责。
(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监督检查关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监督管理关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五)受理人事处理决定和劳动争议的复核、复议事项。
(六)对关区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职能配置实施管理,监督、检查隶属单位机构编制执行情况。
(七)对关区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社会保险、请休假实施管理。
(八)负责海关关衔的授予、晋级、降级、取消等工作。
(九)对因公出国(境)人员进行审查,对关区因私出国(境)工作进行管理。
(十)选拔和培养海关专家队伍。
(十一)组织实施各级各类培训,选派人员参加脱产学习和培训,用好教育培训网络平台,推广在线培训。
(十二)安排使用教育培训经费,建立和维护教育培训档案。
(十三)聘任和管理兼职教师。
(十四)审核认定各类学历、学位。
(十五)协助海关院校招生,接待组织海关院校学生实习及教师现场实践。
(十六)落实总署关于海关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制度,组织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评审。
(十七)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机关党委(思想政治工作办公室、党委宣传部、党委巡察工作办公室)
(一)承担济南海关党的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组织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加强关区党的建设。
(二)承担济南海关党委中心组学习和民主生活会相关工作。指导关区
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和各级党委中心组学习相关工作。指导关区基层党组织
组织生活会相关工作。
(三)承担党委宣传部相应职责。
(四)在党委领导下开展关区政治巡察,对巡察对象践行党的宗旨、严格遵守党章、执行和维护党规党纪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可以根据需要,针对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等开展专项巡察。
(五)协助济南海关党委落实
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组织关区宣传文化工作,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组织开展精神文明创建工作。
(六)组织推动基层党组织建设,提高基层组织力,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七)协调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组织开展行风建设、纠风工作和廉政教育,推动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落实。
(八)组织开展准军事化海关纪律部队建设,加强纪律建设和作风建设。
(九)组织开展群团工作。
(十)协调落实海关扶贫工作。
(十一)协调办理政治部相关事务,起草总关党委及政治部相关文稿。
(十二)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监察室(党委纪检组)
(一)承办济南海关党委纪检组有关工作;依规依纪依法履行关区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指导关区
纪检监察工作。
(二)执行党章党规党纪,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海关总署发布的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实施细则及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三)监督检查本关各单位(部门)贯彻执行党章党规党纪,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落实海关总署党委有关决定和工作部署,济南海关有关工作要求的情况。
(四)监督检查本关各级党组织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贯彻执行
民主集中制,选拔任用领导干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勤政的情况。
(五)受理对本关各级党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受理本单位各级党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不服处分的申述,维护党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的合法权益。
(六)统一管理关区各单位部门收到的信访举报(问题线索),履行集中管理、规范处置、纪律审查、跟踪督办等职责。
(七)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干部选拔、任免和奖惩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对各级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的情况进行监督监察,对违反党章党规党纪,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问题开展执纪审查和责任分析、责任追究。
(九)组织协调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提醒、诫勉谈话等工作。
(十)协助党委做好派驻纪检组的业务指导和日常管理工作。
(十一)制定监督执纪问责方面的相关制度和规定,加强制度建设。
(十二)与地方纪委监委及司法部门进行联系沟通协调。
(十三)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离退休干部办公室
(一)贯彻落实中央有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方针和上级有关政策,抓好组织实施。
(二)落实离退休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引导离退休干部发挥作用。
(三)指导离退休干部党组织建设,协助离退休干部党组织开展好政治理论学习。
(四)承担离退休干部活动场所的建设、使用和管理,组织开展适合离退人员特点的文体娱乐活动。
(五)承担济南地区离休干部离休待遇落实、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及其他各项待遇落实,协调落实离退休干部的医疗保健、生活福利和日常用车等精准服务工作。
(六)承担济南地区离退干部出国(境)审核,在社会团体兼职(任职)审核、上报等工作。
(七)协助济南地区去世的离退休干部家属办理丧葬及有关事宜。
(八)协调处理离退休干部来信来访和落实政策工作。
(九)负责关区离退休干部统计工作,管理和维护离退休干部信息库,按要求向总署、地方报送有关数据资料。
(十)指导协调各隶属海关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十一)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参考资料
内设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22-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