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2月3日,安徽省
广德市人民法院对安徽茶叶进出口有限公司原董事长、总经理顾公新犯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
滥用职权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顾公新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犯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对被告人顾公新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顾公新任
安徽茶叶进出口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现金人民币1547万元。被告人顾公新任安徽茶叶进出口有限公司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期间,违反《公司法》、安徽省供销社制度、公司章程等规定为其他公司和个人提供借款或担保,致使安徽茶叶进出口有限公司遭受人民币2.472亿元的特别重大损失。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顾公新身为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现金人民币1547万元,数额特别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顾公新身为国有公司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被告人顾公新一人犯有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归案后,被告人顾公新如实供述了自己滥用职权造成国家利益遭受损失的犯罪事实,其行为构成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顾公新到案接受调查后,虽然主动交待了组织上尚未掌握的收受他人现金人民币1547万元的受贿犯罪事实,但其在庭审中推翻了在调查机关的全部供述,且不能说明合理原因,故不能认定为自首;在调查期间,调查机关已追缴赃款人民币80.021611万元,虽然被告人顾公新认为不是赃款,但对其受贿犯罪量刑时可以酌情考量。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