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军法是
英国的一项基本军事法律,最初被称为《兵变法》,后于1881年更名为《陆军法》。该法律规定了
英国陆军及其配属部队、在陆军基地和营区内工作的文职雇员的权利和义务。1955年,
英国议会对该法进行了重大修订,形成了目前有效的版本。
陆军法的历史可以追溯至1881年,当时它被称为《兵变法》。随着时代的变迁,这部法律经历了多次修订和完善。特别是在1955年,英国议会对其进行了大规模的修改和扩充,确立了现代《陆军法》的基本框架和内容。自那时起,陆军法的有效期设定为五年,并通过《武装部队法》不断延长其法律效力。
陆军法共有224条条款和6个附件,涵盖了军队管理的各个方面。其中包括适用范围、有效期限、特别授权、军事刑法及军事司法程序等内容。具体来说,该法赋予国防大臣及国防部国防参议会一定的立法权,涉及募兵制度、军事司法程序以及征用民房、民用交通工具的标准及租金等方面。同时,陆军获得了募兵权,并在必要时有权征用民用交通工具和民房。此外,陆军还拥有召集军事法庭、审判和处罚违反军纪和军法的人员的权力。陆军法详细规定了53条罪名和相应的12种处罚方法,以及指挥官对违纪、违法军人行使简易处罚的权限和程序。法律还明确了对犯罪军人的追捕、调查和起诉程序,军事法庭的分类、组成、召集、管辖范围和开庭程序,以及对军事法庭判决的确认及复审程序和判决的执行等重要细节。
陆军法建立了完善的军事司法制度,确保军队内部的公正执法。这一制度包括正式调查与即决处理两个主要环节。当一名嫌疑人涉嫌犯罪时,其指挥官有权提出指控。随后,根据嫌疑人的军衔和所属关系,相关预审当局将展开正式调查,以确定是否有犯罪行为发生。如果预审军官认为确实存在犯罪行为,他将就案件处理方式进行决策。一些案件将提交军事法庭审判,而其他案件则由有权军官即决处理。享受即决处理权的军官主要包括被告的指挥官、军舰副舰长、下级指挥官和上级指挥官。在即决处理过程中,如果判定被告人有罪,且考虑到了指控罪行的严重性和可能的惩罚,即决军官应告知被告人有权选择军事法庭审判。除非被告人明确表示放弃这项权利,否则即决军官可以做出有罪判决并施加惩罚。在
新西兰,较为严重的军人犯罪案件必须由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审理。军事法庭审判的前提是被告的指挥官对犯罪行为的初步确认。一旦决定将案件提交军事法庭审判,被告的指挥官应向召集军官提供证据摘要、案件记录和召集军事法庭的申请表。召集军官通常是被告的上级指挥官,根据所属军种的最高指挥官或参谋长签发的委任状行使军事法庭召集权。召集军官对案件是否由军事法庭审判以及以何种罪名起诉具有最终
决定权,在做出决定前,必须听取
法律事务参谋军官的意见。
新西兰军事法庭因案而设,受理一审案件。根据受案范围和处罚权限的不同,可分为有限军事法庭和高级军事法庭两类。前者由召集军官任命三名军官组成,审理军士和士兵的犯罪案件,所处刑罚最高不超过两年监禁。后者由召集军官任命五名军官组成,审理军官犯罪案件,享有与新西兰最高法院相同的处罚权。军事法庭审理案件时,必须有军法署长任命的军法官到场才能开庭。军法官在庭审中依照军法署长的指示负责处理有关证据和审判程序事宜,类似于民间陪审团的角色。值得注意的是,
新西兰军法署长持有
总督签发的任命状,完全独立于国防部之外;军法官也独立于军事体系之外,虽然他们通常有军事背景,但并非武装力量成员。除了判处极轻刑罚的案件外,经过即决处理和军事法庭审判被宣判有罪的案件都必须呈交复核机构复核,未经复核不得生效。即决处理的案件由即决军官的上级指挥官复核。军事法庭的判决由复核委员会复核,该委员会由军法署长推荐的三位分别来自三军部队的
少将军官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