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的中断(interruption of prescription of litigation),又称“诉讼时效的终止”“诉讼时效的终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某种法定理由发生而阻碍时效的进行,致使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中断时效的理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
新中国成立后,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就诉讼时效的期间、起算、中断、中止、延长等情况作了规定,正式确立了单一的诉讼时效制度。2017年3月15日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诉讼时效的规范内容较《民法通则》变化较大,但仍无法涵盖中国民法实质意义上的诉讼时效制度。2020年5月28日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诉讼时效作进一步规定。
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一般有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四种。诉讼时效中断的意义,在于确认持续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已经结束,原来的权利义务关系继续存在,因而规定其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以确保权利人的权利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持续的受到法律的保护。
定义阐释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法定事由致使已经进行的诉讼时效期间全归无效,待中断事由消除后,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发展历史
1986年第六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其中第7章为诉讼时效,就诉讼时效的期间、起算、中断、中止、延长等情况作了规定。至此,新中国正式确立了单一的诉讼时效制度。
2008年8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0次会议通过,对诉讼时效具体实施问题作出了更加详尽的规定。此外,自1980年代以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发布的各种关于诉讼时效具体适用的司法解释、批复、意见、通知、会议纪要等构成实质意义上的诉讼时效规则,计有百件之多。2017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其中诉讼时效的规范内容较《民法通则》第7章有较大变化,仍无法涵盖中国民法实质意义上的诉讼时效制度。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其中第9章对诉讼时效进一步规定,包括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及起算规则、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分期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起算规则、特殊民事主体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规则,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效果、诉讼时效的援引等12个条文。为确保《民法典》的实施,2020年12月29日最高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主要根据《
民法典》已对相关问题进行规范的情况下,在原司法解释的基础上进行局部修订,相关内容与原司法解释并无实质区别。
主要内容
法定事由
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包括以下四种:
重新起算方法
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是使已经进行的诉讼时效期间全归无效,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期间。一般说来,因起诉或者申请仲裁中断的,自诉讼终结或者法院或仲裁作出裁决之日起重新计算;权利人申请执行的,自执行程序完毕时起算;向调解委员会、向有关单位提出请求的,经调解达不成协议的,自调处失败之日计算,如成协议,义务人未履行的,从协议规定的履行期间届满时起算。向司法机关报案、控告的,司法机关决定
不立案、撤销案件、
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
刑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诉讼时效期间从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因权利人提出请求或义务人同意履行中断的,自意思表示到达对方时重新计算。
适用条件
第一,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实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其特点在于均是当事人有意识的行为,包括起诉、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行为。这些法定事由只要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出现即引起时效的中断。
第二,中断诉讼时效的法定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任任何阶段均产生中断的法律效力,而且诉讼时效中断的次数不受法律限制。也就是说,诉讼时效因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后,权利人在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再次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的再次中断。
第三,从诉讼时效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从人而,法定事由发生之前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与重新计算的时效期间没有关系。在此类意义上,民法学将诉讼时效中断视为根本性障碍。
法律后果
诉讼时效中断以前已经进行诉讼时效期间全部无效。
诉讼时效中断后,诉讼时效期限要完全重新计算。原来是一般
诉讼时效的,仍然要有2年的诉讼时效期限;原来是短期诉讼时效的,仍然要有1年的诉讼时效期限;原来是特殊诉讼时效的,仍然要依单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限。
常见问题
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
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都是时效完成的障碍,自的都是为了保护权利人的利益,避免其因时效而遭受不应有的的损害。但二者在发生的时间、事由和效果上是有区别的。第一,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是一种持续状态,是当事人主观意志和行为以外的客观情况,中断的事由则是一种非持续状态,是当事人自身的行为;第二,
诉讼时效的中止,只能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之内,而诉讼时效的中断却可以在时效进行中的任何阶段发生;前经过的时效期间却归于无效,待中断事由消除后,时效重新开始进行;第四,诉讼时效的中止,对任何当事人均发生中止时效的结果,而诉讼时效中断,则只对行使权利的权利人或承担义务人发生中断时效的效果。
价值意义
诉讼时效中断虽为债权人提供了一定程度上的保护,但其毕竟属于诉讼时效的下设制度,不宜完全背离诉讼时效设置的总目标。诉讼时效中断的意义,在于确认持续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已经结束,原来的权利义务关系继续存在,因而规定其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以确保权利人的权利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持续的受到法律的保护。
法律依据
法律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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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9日)
第8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名、盖章、按指印或者虽未签名、盖章、按指印但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三)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来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
第9条 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
第10条 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
第11条 下列事项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一)申请支付令;
(二)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
(三)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
(四)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
(五)申请强制执行;
(六)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
(七)在诉讼中主张抵销;
(八)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
第12条 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巨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
第13条 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之日起中断。 上述机关决定
不立案、撤销案件、
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撒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
刑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诉讼时效期间从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14条 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一 百九十五条规定的"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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