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含义:公民有依照法律的规定参与国家公共生活的管理和决策,参与权更多与公民行动与公共实践有关系,包括对国家公共生活的管理参与与决策参与.
公民要能够有效的表达自己的意志,将自己的意志体现为国家公共政策,就必须有有效的平台和途径参与到公共生活中,而不是一种空发议论,具有了制度保障.
社会自治是社会的
自我管理与自我服务,这需要社会主体的参与精神与参与能力,并得到一定的锻炼与实践的机会.
参与权在宪法上体现为选举与被
选举权,在行政法领域主要体现为听证的权利,行政法也普遍确立了参与作为程序有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