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兰民法典》是由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于2006年12月1日出版的一本简体中文版书籍,主要介绍了财产法总则、物权、债法总则等内容。
图书简介
传统的
欧陆法系民法典以
法国、
德国为典型。
拿破仑法典(拿破仑民法典)共有三编,分别为:人、财产及对所有权的各种限制、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德国民法典共有五编,分别为:总则、债的关系、物权、亲属和继承。而荷兰新民法典与之不同,共有十编,其体系结构和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编:人法与家庭法。包括婚姻、婚姻财产、离婚和收养。
第二编:法人。包括社团、合作社、互助保险社、公司和基金会。
第三编:财产法总则。该编涵盖了法律行为的概念、有效成立的一般要件、对善意信赖表面上有效的合意的人士的保护、条件和期限、违反法律、善良风俗或公共秩序的法律行为的效果、转换和部分无效、合意的瑕、债权人欺诈、法律救济、批准和确认的一些形式。此外,还涉及有体物和无体物的移转、占有、共有、对物权、优先权、留置权、财产和物、息、物的组成部分、分解权利等的一般性解释,以及有关的通用规则,尤其是有关不动产公共登记簿的规定。
第五编:物权。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所有权、共有、各种用益物权以及相邻关系中的权利义务。这一编涵盖了动产和不动产,法定地役权,习惯地役权以及一些源自古荷兰法而在
拿破仑法典里找不到的对物权种类。如前所述,一些对物权已经纳入第3编中,因为它们并不限于有体物权,这些权利被称为“分解的权利”。正因为如此,第5编中的对物权自成一类。
第六编:债法总则。债法分别规定在法典的第6、7编和第8编的大部分篇幅中。第6编包含债法的总则部分,它由5节组成。第1节,“债的关系通则”,是适用于所有的债(而不管它们的渊源如何)的规定。这些规定中的许多条都是新的,比方说自然之债的一般规定,那些有关复合之债和共同债权的大部分规定,一个有关债权人迟延的独立章节以及有关债的履行和不履行的后果的各章。这里也为损害赔偿单设一章,同时适用于合同责任和非合同责任,以使合同不履行及不法行为的一系列法律后果可以协调起来。此外,该编还有一章涉及支付定额金钱的义务,其关键在于票面主义,邮汇支付,迟延付款的法定利息以及外汇债务。
第七编:有名合同。
第八编:运输法。
第九编:智力成果法。
第十编:国际私法。
荷兰新民法典不仅在体例上有很大创新,而且创设了许多新的规则和制度来满足当代社会的需要。例如:
一、对善意和信赖的保护
在第三编中,增设了对从无处分权的转让人处获得不动产的善意受让人的保护。如果这种权利瑕疵归因于本应登记于不动产登记簿但登记机关疏于登记的事实,而受让人并不知道这一瑕疵,则受让人将获得完全的所有权(第三编第24条)。同样的保护也赋予那些信赖本可由所有权人更正而未加更正的错误登记的受让人(第三编第26条)。关于法律行为,如果一个意思表示或行为造成了某一法律关系存在或消灭的表象,那么信赖该表象并依之行动的善意第三人受法律保护(第三编第36条)。
二、突出了诚实信用的作用
诚实信用这一原则在债法中被表述为“合理和公平准则”。它不仅能补充因合同或其他方式产生的债务,而且还能消灭这些债务或排除它们的使用。这在第六编第2条、第23条、第211条、第248条、第258条都有所体现。
三、违约情况下的公平要求
债务人不仅在有过错的情形下负有责任,而且根据一般的观念,不履行可归咎于债务人的,他也负有责任。在债的履行中对所使用的人和物无过错的情形下的责任:一旦适当履行成为不可能,赔偿义务随即产生。在其他情形下,除合同确定履行时间外,债务人无论是以不当方式履行还是根本不履行,均构成迟延。(第六编第58条-第73条、第74条-第94条)
以上的例子仅为挂一漏万,对荷兰民法的认识还有待国内学者的进一步研究。荷兰新民法典是
欧陆法系民法典再法典化的经典之作。从比较法的角度看,荷兰新民法典不仅是一个本国法的集大成之作,而且是一个对不同法系的众多国家的立法及判例、欧盟法以及国际民商法兼收并蓄的成果。在广泛比较的基础上,该法典从体系、概念到制度和规则,都进行了精心的选择、加工和融合,形成了自己的独特风格。在这一创造性的过程中,立法者不仅继承了
民法传统的私法精神,而且注入了新的时代精神。
自2004年以来,
中国政法大学和
莱顿大学密切合作,并在荷兰国际法学合作中心的资助下,在中国率先开展了荷兰民法典的翻译和研究工作。该项目计划分两期。第一期的主要任务是翻译出版《荷兰民法典》第3、5、6编,同时翻译与之相关的学术论著,开办项目网站,开展学者互访和召开研讨会。第二期的主要任务是完成《荷兰民法典》全书的翻译和出版,开展对荷兰民法的长期性研究工作,培养年轻研究人员,开展学者互访,举办研讨会,出版专著和论文集。
本次“荷兰民法周”活动既为第一期活动的重要项目之一。《荷兰民法典》第3、5、6编已由
中国政法大学翻译完成并出版。可以说第一期的主要工作已经完成。
“
荷兰民法周”活动已于昨天下午在中国政法大学圆满结束。经过深入地钻研探讨,国内外学者不仅对荷兰民法典有了进一步的认识,而且对中国现行的民事立法和正再进行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立法工作有了新的看法。“君子和而不同”,虽然各位学者在具体观点上还有所差别,但一致认为:《荷兰民法典》是一部面向未来的民法,也是一部开创未来的民法,它理所当然地应该成为中国未来民法法典化的有益借鉴。
目录
译序
荷兰新民法典导论
第三编 财产法总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节 定义
第1A节 电子财产交易
第二节 关于登记财产的登记
第二章 法律行为
第三章 代理
第四章 财产的取得和丧失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财产的转让和分项权利的抛弃
第三节 依据时效的取得和丧失
第五章 占有和持有
第六章 对他人财产的管理
第七章 共同体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若干特殊共同体
第三节 无效分割和可被宣告无效的分割
第八章 用益权
第九章 质押权和抵押权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质押权
第三节 托管凭证持有人的质押权
第四节 抵押权
第十章 财产上的追索权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存在于特定财产上的优先请求权
第三节 存在于所有财产上的优先请求权
第四节 留置权
第十一章 诉讼权利
第五编 物 权
第一章 所有权总则
第二章 动产所有权
第三章 不动产所有权
第四章 相邻不动产所有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 共 有
第六章 地役权
第七章 永租权
第八章 地上权
第九章 公寓权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公寓权人协会
第三节 保险合同所生的权利
第四节 区分契据的修改和区分的终止
第六编 债法总则
第一章 债的一般规定
第二章 债权和债务的转移和债权的放弃
第三章 侵权行为
第四章 侵权行为和合同以外的债
第五章 合同总则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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