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跃华
张跃华诈骗案当事人
被告人 张跃华,女,1989年11月14日生。平顶山市人。西工区人民检察院以洛西检刑诉(2009)1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跃华犯诈骗罪,于2009年9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跃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正文
公诉机关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
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29日15时许,被告人张跃华到洛阳市西工区道北电动车市场立马电动车专卖店,利用试车机会将一辆珍珠白色“立马”牌200型踏板电动车骗走(价值3000元)。
2009年5月30日11时左右,被告人张跃华到西工区金谷园路电动车市场贝斯特电动车专卖店,利用试车机会,将一辆兰色铃喜牌踏板电动车骗走(价值2288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害人孙××、吴××报案材料及陈述、证人吴××、李××、张×、阚××、谢××证言、辩认笔录、电动车价值的发票、抓获经过、被告人户籍表现、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跃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跃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卢海平
审判员:李洛伟
审判员:黄 静
二00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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