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律师协会成立于2003年,是依法设立的社会团体法人,是全市律师的自律性组织,依法对律师实施行业管理。
南宁市市律师协会常设执行机构与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部门在机构和人员上相互分离,律师协会将更好地履行行业管理职能,对南宁律师进行“政府宏观指导下律师协会的自律性行业管理”。凡是在南宁申请执业注册的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均为本会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截至2009年10月,共有执业律师716人,其中公职律师31人;律师事务所69家。
协会简介
南宁市律师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市律师代表大会。南宁市律师协会每三年举行一次全市律师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选举执行会长、副会长和常务理事。在全市律师代表大会和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的职权。
南宁市律师协会设秘书长一人,常务副秘书长一人。秘书长组织领导协会常设机构开展工作,日常工作由常务副秘书长负责。
协会宗旨
南宁市律师协会的宗旨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团结和教育会员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忠实律师事业,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高会员的执业素质;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为依法治国,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社会的文明和进步服务。
主要职责
南宁市律师协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支持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完善会员的执业保障体系;
(二)指导并监督实施律师执业规范;
(四)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提高会员的执业水准;
(五)负责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
(六)制定律师继续教育规划,开展律师业务培训,制定实习律师的培训计划,开展执业前培训工作;
(七)处理对会员的投诉;
(八)制定并监督实施会员奖惩办法;
(九)调处会员在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
(十)组织会员开展对外交流;
(十一)宣传律师工作,出版律师刊物;
(十二)举办律师福利事业;
(十三)指导下级律师协会的工作;
(十四)参与立法活动,向有关部门提出法制建设及律师制度建设的建议;
(十五)协调与相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关系;
(十六)司法行政部门与上级律师协会委托行使的其他职权。
(十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会员登记管理
(2010年4月23日经
广西律师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六次通讯表决通过)
为加强律师协会对会员信息的采集,规范对会员的管理,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律师协会提供服务、规范管理的职能作用,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会员登记范围
第一条 广西律师协会会员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向直属律师协会办理会员登记。
(一)团体会员:各市律师协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设立的律师执业机构(包括
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分所、公职律师办公室、公司律师办公室)。
(二)个人会员: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执业的律师,包括专职律师、兼职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和法律援助律师。
二、团体会员登记
第二条 各市律师协会办理团体会员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团体会员登记表(一)》;
(二)民政部门颁发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三)司法行政机关同意成立律师协会的文件;
(四)律师协会章程;
(五)协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名单。
第三条 律师执业机构经依法核准设立后,应当在设立登记手续办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向其直属律师协会办理团体会员登记。办理团体会员登记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团体会员登记表(二)》;
(二)司法行政机关同意设立该律师执业机构的核准文件;
(四)其他涉及律师执业机构依法设立和存续的相关材料。
公职、公司律师办公室提交上述第(一)、(二)项材料。
第四条 各市律师协会章程或协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向
广西律师协会办理会员变更登记手续,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会员变更登记表》,并提交变更后的章程或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名单。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住址、负责人、合伙人、组织形式等登记事项,应在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变更或备案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向其直属律师协会办理会员变更登记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 《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会员变更登记表》;
(二)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变更的文件;
(四)其他相关的变更证明材料。
第六条 律师执业机构终止执业的,应在司法行政机关核准注销后二十个工作日内,由该机构负责人向其原直属律师协会办理团体会员注销登记,并提交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注销文件。
三、个人会员登记
第七条 律师应当自司法行政机关核准执业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由其执业机构向其直属律师协会办理个人会员登记手续。办理个人会员登记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个人会员登记表》;
(二)律师执业证。
第八条 律师转所或其他登记信息发生变更,应当在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变更或登记信息变更后二十个工作日内,由其执业机构向直属律师协会办理个人会员变更登记手续,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 《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会员变更登记表》;
(二)变更后的律师执业证书;
(三)其他相关的变更证明材料。
第九条 个人会员终止(中止)执业或调离
广西壮族自治区执业,应自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律师执业证书注销(歇业)登记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由其执业机构向其直属律师协会办理个人会员注销(歇业)登记,并提交相关终止(中止)执业或调离广西执业的证明材料。
四、登记管理
第十条 各律师执业机构应指定专人(登记专员)统一负责办理本单位会员登记或变更登记事务。
登记专员应及时在
广西律师协会网站上做好本单位会员的信息录入及更新。
第十一条 各市律师协会应在收到所属会员登记材料后,指定专人对上述材料进行整理、建档,于每季度第一个月内,将上季度的会员登记表报广西律师协会备案。
第十二条 广西律师协会对会员上报的登记材料有权进行核查,并在广西律师协会网站及相关传媒上予以公示。
第十三条 会员登记信息作为律师行业管理的基本资料,用于行业管理,律师协会相关工作人员对登记信息涉及个人隐私的内容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四条 对于不按照本办法办理登记或变更登记的会员,或在会员登记中营私舞弊的单位和个人,
广西律师协会将根据行业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给予相应行业处分。
五、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
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0年5月4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没有登记的现有会员,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初始登记。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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