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现行刑律》是清
宣统二年(1910年)颁布,于《大清新刑律》制定颁布前暂行适用的过渡性法典。在
清朝预备立宪的刑法尚未颁布、法律配套制度未臻完备的情况下,修订法律大臣
沈家本、
俞廉三提议借鉴
日本刑法近代化的策略,先编过渡性的《大清现行刑律》。
沈家本、俞廉三结合制度改革、时代潮流、社会变迁、律例关系等法外与法内因素,提出了删除总目、厘定刑名、节取新章、简易例文的四则办法,即删除原来律例中吏、户、礼、兵、刑、工的六部篇目,将原有律的答、杖、徒、流、死和条例的外遣、 充军之刑罚体系改为罚金、工作、安置、死刑,将通行章程所规制的毁坏电杆、私铸银圆等新型犯罪编入条例,删除不符合时代发展和法律体系内部存在冲突的条例。
《大清现行刑律》共30门,36卷,389条,附例1327条,实行不到一年,
清代即灭亡。在北洋政府时期,
民法方面应用最广泛的是对 《大清现行刑律》民事部分的援用。
内容基本秉承旧律例。与《
大清律例》相比,有如下变化:改律名为”刑律“;取消了六律总目,将法典各条按性质分隶30门;对纯属民事性质的条款不再科刑;废除了一些残酷的刑罚手段,如凌迟;增加了一些新罪名,如妨害国交罪等。但只是在形式上对《大清律例》稍加修改,在表现形式和内容上都不能说是一部近代意义的专门刑法典。
《大清现行刑律》改变了旧律中按六部分类的办法,删去了吏、户、礼、兵、刑,工等各种律目;对旧律中纯属民事、商事的条款予以分出,不再处刑;对;旧律中规定的笞刑、杖刑改用罚金代替;对旧律中的到外地服刑的徒刑和流刑,一般改在当地服刑;对凌迟、
枭首、戮尸等酷刑予以废除,规定死刑只有绞刑和斩刑两种,同时废除了缘坐之法和刺字之法;对旧律中禁止同姓为婚、良贱为婚等过时的条文予以废除,增加了有关毁环铁路罪、毁坏电讯罪、私铸银圆罪等条文。《大清现行刑律》的内容虽然有所变化,但基本上没有超出《
大清律例》的模式,只是一部作为新刑律颁布前的过渡性法律。然而亦有其进步性。
宣统二年(1910)颁布,是《大清新刑律》制定颁布前暂时适用的过渡性法典,初由刑部修订旧律,后归修订法律馆,由修订法律大臣
俞廉三和
沈家本主其事。宣统元年纂成进呈,谕交宪政编查馆核议,宣统二年覆奏订定。此法律是在《大清律例》的基础上修订而成,没有脱离传统法律“诸法合体”的臼,但删除了吏、户、礼、兵、刑、工诸律目。实行民、刑分开,把有关继承、分产、婚姻、田宅、钱债等纯属民事的条款分出,不再科刑。同时废除了凌迟、
枭首、戮尸、缘坐、刺字等项野蛮刑罚,把原来以笞、杖、徒、流、死五刑改为罚金、徒、流、遣、死五刑的新刑罚体系;刑讯仅用竹板,其他刑具均予废除。删改了若干“因时事推移”已明显不适用的条款和罪名,如“违禁下海”、“良贱相殴”之类,制定了一些新的罪名及定例,如毁坏铁路、电讯和私铸
银元罪等。《大清现行刑律》凡三十门,三百六十九条,附例一千三百二十七条,另附《禁烟条例》和《秋审条款》。
宣统三年,该律随着
清代的灭亡而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