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保金(全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
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资金。
1990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并通过了残疾人保障法;1995年10月14日,财政部发布《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对残保金的定义、使用范围等作了明确规定。2019年12月,国家发改委等6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残保金由单一标准征收调整为分档征收。
残保金的征收对象为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低于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 6%的用人单位。残保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
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为残保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在职职工总人数ⅹ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ⅹ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残保金主要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涉及六个支持方向,包括残疾人职业培训、职业教育和职业康复支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供就业服务支出等。
定义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
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政府性基金。
发展历史
1990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并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1995年10月14日,财政部发布《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对残保金的定义、列支办法、管理方法以及使用范围等作了明确规定。2007年,《
残疾人就业条例》明确,不满足残疾人就业比例的企业应缴纳残保金,年缴纳额为不达标人数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之积。
2019年12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6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其中明确,残保金由单一标准征收调整为分档征收,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以上但低于本省(区、市)规定比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50%征收;1%以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90%征收。
2023年3月29日,财政部发布公告称,延续实施《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相关优惠政策。执行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此前在2020年1月,财政部发布公告,宣布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等多项优惠政策。
征收范围
征收对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
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 6%。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保金。
注意事项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
(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如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以及个体经营户等不属于征收范围。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残疾人就业条例》《沧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保金。
计算方式
残保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
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为残保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在职职工总人数ⅹ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ⅹ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注意事项: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通过审核的,税务部门按未安排残疾人就业计征。
主要用途
残保金纳入地方一般
公共预算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主要包括:
(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供残疾人就业服务和组织职业技能竞赛(含展能活动)支出。补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所需设施设备购置、改造和支持性服务费用。补贴辅助性就业机构建设和运行费用。
(三)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经营场所租赁、启动资金、设施设备购置补贴和
小额贷款贴息。各种形式就业残疾人的社会保险缴费补贴和用人单位岗位补贴。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养殖、
手工业及其他形式生产劳动。
(四)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以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
(五)对从事公益性岗位就业、辅助性就业、灵活就业,收入达不到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的救济补助。
(六)经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批准用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和保障困难残疾人、重度残疾人生活等其他支出。
现状
2021年3月,山西省残疾人就业服务指导中心郝景萍在《
山西财税》杂志发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一文指出,中国残保金征收使用管理的政策法规不完善。只规定了用人单位正常的申报缴纳期,但对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和清算解散的用人单位则未规定申报缴纳期;没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如何通过网络提供资料,完成申报;残保金奖励政策和补助办法不具体,操作性不强;减免和缓缴政策不完善,缺少具体操作指南。此外,郝景萍认为,残联、税务、人社、医保等部门之间尚未建立信息联网系统,数据不能
互联互通,导致残保金征收
底数不清,进度不明;未建立残疾人按比例就业联网认证系统,未进行安排残疾人就业备案登记,就业机构不能随时了解残疾人安置及在岗情况;用人单位职工人数、残疾人就业人数等基础数据也不完善。
中山大学岭南学院财政税务系主任
林江表示,残保金制度是为了鼓励引导企业去聘请残疾人,其本意是好的,但是在经济形势不利的情况下,当企业缴纳残保金有困难时,就很容易出现“虚假用工”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