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权竞合是指一个自然事实符合多个法律构成要件,从而产生多个请求权的情况。这些请求权的目的虽相同,但在实体法领域的处理上可能存在多种选择。请求权竞合问题的根源在于
欧陆法系的规范出发型诉讼传统。
请求权竞合的概念源于
德国学者赫尔维格的理论,他提出一个法律构成要件对应一个请求权。然而,对于“法律构成要件”的理解,学术界存在三种不同的看法。一种理解将其视为具体的
生活事件,即未经法律评价的自然事件。另一种理解则将其解释为法规构成部分,即抽象的法律构成要件。第三种理解则认为法律构成要件是请求权存在基础,即经过法律评价的具体事件关系。这些不同的理解会导致请求权的数量和发生情况有所不同。请求权竞合的形态主要包括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的竞合、物权之间的竞合以及债权之间的竞合。
针对请求权竞合问题,除了实体法领域,也可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领域寻找解决思路。其中包括采纳预备的诉的合并制度、以事实作为诉讼标的以及以诉的声明作为诉讼标的。在
民法领域,请求权竞合问题的立法较少,多数依赖学理解决。尽管已有学者试图从立法层面部分解决此类问题,但普遍认为立法上彻底解决请求权竞合问题非常困难。
请求权竞合问题的传统学理主要有法律竞合论和请求权竞合论。法律竞合论认为竞合的是法条而非请求权,而请求权竞合论则分为请求权自由竞合论和请求权相互影响论。近年来,又有学者提出了请求权规范竞合论,认为在同一事实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债务不履行责任的规定时,被害人实体上的请求权只有一个,但请求权的基础却有多个。这一学说在
德国法学界引起了广泛讨论。
在中国,学者们对请求权竞合问题的态度各有不同。大多数学者倾向于采取请求权竞合论,但也有一些学者对法律竞合论和请求权规范竞合论进行了探讨。总体而言,中国学理一般采请求权竞合论,但对于请求权竞合的限制有所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