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长清(1900-1988)是中国近现代著名法学家,字次威,出生于
四川省万县。
1928-1936年间历任
南京国民政府法制局二科科长、中央研究院社会科学研究所研究员、立法院
民法起草委员会编等职。1937-1948年间又历任
湖南省和四川省政府委员兼民政厅厅长、国民党内政部次长、国民党中央候补委员。
1956年加入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1957年当选为
上海市民革委员会常委及对台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自1960年1月至1988年7月病故时止,一直担任上海市人民政府参事。
其著作除上述书外还有《中国民法债编总论》、《中国民法亲属论》、《中国民法继承论》和《
中国刑法总论》等。胡长清先生对中国民法学的主要贡献已如前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