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级行政区,即行政地位与乡相同的行政区,是地方三级行政单位,也是
中原地区最基层的行政单位。目前,中国的行政区域基本划为省、县、乡三级。乡级行政区域包括乡、民族乡、苏木、镇、街道。另外,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设立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自治旗)、民族乡四级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
中国大陆现行的乡级行政区属于县级行政区的
行政区划单位,若按省级、县级、乡级三级行政区划制度划分,则属于第三级地方行政单位;
镇——是县级行政区管辖的基层行政区域。1955年国家颁布关于划分城镇标准的规定,设置镇的主要条件是县及县级以上政权所在地,其常住人口在2000人以上,其中非农业居民占50%以上。1984年制定了新的建镇标准,放宽了条件,工商业比较集中的地区可以设镇,并实行了镇管村的体制。
乡和
民族乡——乡是中国农村的基层行政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设乡人民政府,受县人民政府领导。1958年
农村人民公社化后,乡政权一度由人民公社行使,乡制撤销。1982年1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宪法规定恢复乡建制,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乡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
村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1983年开始建乡。民族乡是少数民族聚居的乡一级行政区域。
县辖区(其管理机构为区公所)——
中原地区于1928年开始设区。
新中国成立后继续设区,承担县、乡之间许多行政任务。1955年全国有15000多个区。随着农业合作化的发展,开始撤区并乡,1956年底,区减少到10000多个,1957年进一步减少到8000多个。1958年下半年,全国除少数地区外,各省、自治区基本上都撤销了区的建制。60年代以后,有些省、自治区又恢复了区的建制,它管辖几个人民公社和镇,但不设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而设立区公所。它不是一级政权组织,而是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