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成文宪法
宪法的形式分类名称
不成文宪法(uncodified 宪法)是宪法的一种形态,其中政府的基本准则是采取习惯、风俗、判决先例和各式各样的规章和法律行为的形式。透过阅读司法机构、政府委员会或法学者的评论,才得以理解宪法。在这种宪政体制,所有这些元素可透过被法院、民意代表和官僚机构所承认,而对政府具有约束力,并得以限制其权力。不成文宪法的制定与修改都比较容易,属于柔性宪法。但内容上欠明晰确定,不易于为人民所掌握。因其条文庞杂,来源广博,容易引起运用者的曲解原意与玩弄。
定义
不成文宪法是宪法的一类,与成文宪法相对。不成文宪法具有弹性大、适应力强和应变能力广的优点。政府遭遇的新环境与形势可以透过先例或习惯的方式来解决。不像成文宪法,其不存在一特殊程序来建立宪法性法律,且其天生也不会比其他的立法还要来得优越。
典型国家
英国是典型的不成文宪法国家。英国宪法的主体即由各个不同历史时期颁布的宪法性文件构成,包括1628年的《权利请愿书》、1679年的《人身保护法》、1689年的《权利法案》、1701年的《王位继承法》、1911年的《国会法》、1918年的《国民参政法》、1928年的《男女选举平等法》、1969年的《人民代表法》,等等。英国之所以产生并长期保持不成文宪法,主要决定于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不彻底性,以及英国民众对不成文宪法形式的习惯和认同。除了英国外,以色列沙特阿拉伯也是不成文宪法国家。
概念的提出
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是英国学者厂蒲莱士1884年在牛津大学讲学时首次提出的宪法分类。这种宪法分类所依据的标准为宪法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
参考资料
目录
概述
定义
典型国家
概念的提出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