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简称人民政协,英文:the Chinese People's Political Consultative Conference,缩写:CPPCC),成立于1949年9月21日,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目的是发扬
社会主义民主。
会议介绍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简称人民政协)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中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一种重要形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各族人民经过长期的革命斗争,在新中国成立前夕,由中国共产党和各
民主党派、
无党派民主人士、各人民团体、各界爱国人士共同创立的。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又称“新政协”,以别于1946年1月召开的“旧政协”。1945年抗日战争胜利后,中国共产党和
中国国民党在
重庆谈判,决定为组诸新政府而召开政治协商会议。1946年1月10日,政治协商会议在重庆召开,参加这次会议的有中国国民党、中国共产党、
中国民主同盟、中国青年党和社会贤达五个方面。同年11月,国民党撕毁政治协商会议决议,单方面宣布召开“
国民大会”,遂使政治协商会议即旧政协解体。
1948年4月30日,中共中央发布纪念“
国际劳动节”国际劳动节的口号,提出召开新的政治协商会议,成立民主联合政府的号召,各
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
无党派民主人士及国外华侨积极响应,参加筹备新政治协商会议。
1949年1月30日,
北平市宣布和平解放。6月15日,新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在北平开幕,参加会议的有23个单位的代表共134人。9月17日,新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第二次全体会议正式决定将新政治协商会议定名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1949年9月21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在北平隆重举行,宣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正式成立。参加会议的有46个单位的代表共662人。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这三个为新中国奠基的历史性文件。会议还通过了关于国旗、国歌、国都、纪年等项决议,会议选举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国委员会的委员,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在当时还不具备召开普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条件下,肩负起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的重任,完成了建立新中国的历史使命,揭开了新中国历史的第一页。
1954年9月,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至此,作为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的第一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以圆满完成其历史使命而载入史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后,人民政协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组织继续存在。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以及对外友好交往活动中继续发挥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作用,为推动
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事业的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由中国共产党、8个
民主党派、
无党派民主人士、人民团体、各少数民族和各界的代表,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归国侨胞的代表,以及特别邀请的人士组成,具有广泛的社会基础。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根据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对国家的大政方针和群众生活的重要问题进行政治协商,并通过建议和批评发挥民主监督作用。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组织参加本会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参政议政。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的准则。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设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
政协全国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设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和秘书长。政协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政协全国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主持会务。常务委员会委员由全国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全国委员会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主席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政协全国委员会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秘书长进行工作。设立办公厅,在秘书长领导下进行工作。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及其他工作机构。十一届全国委员会设立了提案委员会、经济委员会、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教科文卫体委员会、社会和法制委员会、民族和宗教委员会、港澳台侨委员会、外事委员会、文史和学习委员会等9个专门委员会。
省、自治区、
直辖市设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自治州、
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
市辖区,凡有条件的地方,均可设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地方的地方委员会。地方各级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各级地方委员会设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和秘书长。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地方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也可不设秘书长。各级地方委员会的全体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政协全国委员会对地方委员会的关系和地方委员会对下一级地方委员会的关系是指导关系。
政协会徽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会徽,以红光闪闪的一颗
五角星、迎风飘扬的四面红旗和白色地球衬托的红色
中国地图为中心,光芒四射的蔚蓝色天幕作背景,周围是红色缎带连接起来的瓦蓝色
齿轮和金黄色麦穗。整个图案庄严富丽,具有深刻的政治涵义。政协会徽体现了“
无产阶级领导的、以
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各民主阶层大团结”的精神。
从众多的设计图案中选出来的这个会徽,是由我国著名画家
张仃、
周令钊设计的。设计者对图案的原说明是:一、红星表示无产阶级领导;二、齿轮、嘉禾表示工农联盟为基础;三、四面红旗表示四个阶级(即:
工人阶级、农民阶级、
小布尔乔亚、
民族资产阶级)的大联合;四、地图表示新中国,背景光芒四射。此外,红星下面的“1949”四个阿拉伯数字,表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诞生的年号;缎带上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10个金色仿宋字,标明了人民政协的全名。这个设计图案经周恩来同志批示交新政协筹备会常务委员们传阅,并于1949年7月由新政协筹备会制定通过。经筹备会常委会主任毛泽东批准,于1949年9月21日在北平中南海怀仁堂开幕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上被首次正式使用。
名称由来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在新中国成立前夕,由中国共产党和各
民主党派、
无党派民主人士、各人民团体、各界人士共同建立的,具有广泛代表性的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组织。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又称“新政协”,以别于1946年在重庆召开的“旧政协”。1948年,中国共产党号召召开新的政治协商会议,以扩大、巩固人民民主统一战线。1949年6月新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在北平(今北京)召开。后来,周恩来提出:许多团体都冠以人民两字,政协何不采用?这个意见被采纳了。因为人民包括工、农、城市小资产阶级、
民族资产阶级和其他爱国分子,人民民主的性质鲜明。1949年9月17日筹备会的第二次会议决定将“新政治协商会议”改称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简称“人民政协”。
人民政协主题
江泽民在庆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立5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人民政协50年不平凡的发展历程,可以归结为两大主题:团结和民主。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实行团结和民主,是人民政协性质的集中体现,是人民政协产生和发展的历史根据,是人民政协继往开来的方向和使命。这两大主题应继续贯穿于人民政协的全部工作中。实现紧密团结,发展民主才更有基础;发扬广泛民主,加强团结才更有力量。人民政协要在国家和民族的发展中不负使命,必须继续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不断完善自身的组织机制,努力改进工作方法,按照团结和民主的要求履行职能、发挥优势。”
组成和性质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简称人民政协)是由中国共产党、各
民主党派、
无党派民主人士、人民团体、各少数民族和各界代表、
香港特别行政区人士、
澳门特别行政区人士、台湾同胞和归国侨胞的代表以及特别邀请的人士组成。
按照政协章程的规定,政协全国委员会由党派、团体、方面及特邀四个方面、34个参加单位的2000多名委员组成。其中,党派有中国共产党和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民革)、
中国民主同盟(民盟)、
中国民主建国会(民建)、
中国民主促进会(民进)、
中国农工民主党、致公党、
九三学社、台盟及无党派人士;团体有
中华全国总工会、共青团、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全国青联、中国科协、全国台联、全国侨联及对外友好团体和社会救济福利团体等;方面有文化艺术界、科技界、社科界、经济界、农林界、教育界、体育界、新闻出版界、医药卫生界、少数民族、
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同胞和宗教界;特别邀请人士主要包括来自部委、军队、省市及其他一些有代表性的人物。地方政协的组成决定,一般与全国政协的组织构成大体相同,但规模要小一些,参加单位也要少一些,主要反映当地社会各界构成的特点。
政协章程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人民政协组织的这种性质,是由我国的
国体、政体及自身的宗旨所决定的。
人民政协的这种性质,决定了它具有其他组织所不具有的以下特点:一是组织上的广泛代表性和政治上的巨大包容性。在“大团结,大统一,囊括一切代表人物”方针下,尽最大可能地把各党派团体、各族各界的代表人物吸收进来,达到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努力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的目的,并在共同政治基础上“求同存异”。二是党派合作性。人民政协以党派团体为基础组成,各
民主党派可以政党名义在政协发表意见,提出提案,开展参政议政的各种活动。人民政协在共产党的领导下,根据“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积极促进中国各党派间的团结合作。三是民主协商性。人民政协是中国发扬
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组织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协商国家大事,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意见和批评,这是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十六字方针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总纲规定:人民政协根据中国共产党同各
民主党派和
无党派民主人士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促进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各党派、无党派人士的团结合作,充分体现和发挥我国
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特点和优势。
“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这十六字方针,是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合作的基本方针。这个方针是在毛泽东l956年提出的“长期共存,互相监督”方针的基础上,根据我国阶级关系发生的根本变化,结合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的新形势和新任务,加以补充完善而成的。这个方针充分体现了我国新型社会主义
政党关系。
人民政协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这就决定了在人民政协的各项工作中特别是履行职能的各项活动中,都必须切实遵循这个方针。
第一件提案
1949年9月在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期间,郭沫若、李济深等44人联名提出了人民政协的第一件提案,题目是《请以大会名义急电联合国否认国民党反动政府代表案》。
大会主席团常务委员会认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所选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为唯一能代表中国人民之政府,应由政府发出声明,否认伪
中国国民党政府所派出席
联合国会议所有代表的代表资格。在中央人民政府成立后,即由外交部部长周恩来致电联合国,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为中国人民唯一合法政府,否认所谓“中国国民政府代表团”代表中国人民参加联合国的权利。这件提案的实施在国内外产生了重大的政治影响。
历史发展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在新中国建立前夕成立的。1949年9月21日至30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举行了第一届全体会议。参加会议的代表共662人,包括中国共产党、各
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地区、人民解放军、少数民族、国外华侨、宗教界人士等46个单位的代表以及特别邀请的人士,具有十分广泛的代表性。人民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代表全国人民的意志,宣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通过了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定都于北京,国旗为五星红旗,以《义勇军进行曲》为国歌,采用公元作为中国纪年;选举了中央人民政府主席、副主席、委员,并选举产生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国委员会。
人民政协在新中国成立初期的5年中,对于团结全国各族人民,巩固人民民主政权,恢复和发展
国民经济,实行社会改革,发展统一战线,发挥了重要作用。
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同年12月召开了政协第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制定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章程宣告:《共同纲领》已经为宪法所代替;人民政协全体会议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已经结束。但是人民政协作为统一战线的组织,将继续存在和发挥作用。从1955年至1966年10多年里,政协第二、三、四届全国委员会和各级地方委员会,在团结各族人民和各界爱国力量,活跃国家政治生活,发扬人民民主,发展人民民主统一战线,以及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1978年12月中国共产党召开了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始全面地、认真地纠正“文化大革命”的“左”倾错误,做出了把工作重点转移到
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战略决策,使中国进人了新的发展时期,人民政协也进人了新的发展时期。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人民政协的任务是要在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拥护社会主义事业的政治基础上,尽一切努力,进一步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团结一切可能团结的人,同心同德,群策群力,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维护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促进
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建设,促进社会主义
精神文明建设,推动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为实现我国各族人民的根本任务而奋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人民政协作为实现这一基本制度的重要组织形式,将在国家的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和对外友好活动中,在进行现代化建设、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加强各民族的团结中,进一步发挥重要作用。
会议构成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设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
全国委员会
政协全国委员会由中国共产党、各
民主党派、
无党派民主人士、人民团体、各少数民族和各界的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
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和归国侨胞的代表以及特别邀请的人士组成。
政协全国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设主席、副主席若干人、秘书长。
政协全国委员会从一届开始,迄今走过60年的历程,现为第十三届。
全国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主持会务。常务委员会由全国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常务委员组成,其候选人从政协委员中产生,由参加政协全国委员会的各党派团体、各族各界人士协商提名,经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全国委员会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主席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政协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以下职权:
1、解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2、召集并主持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由会议选举主席团主持;
3、组织实现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的任务;
4、执行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议;
5、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审查通过提交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国务院的重要建议案;
6、根据秘书长的提议,任免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副秘书长;
7、决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变动,并任免其领导成员。
全国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及其他工作机构。专门委员会是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组织委员进行经常性活动的工作机构。各专门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
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设立了九个专门委员会。九个专门委员会如下:
1、提案委员会
2、经济委员会
3、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
4、教科文卫体委员会
5、社会和法制委员会
6、民族和宗教委员会
7、港澳台侨委员会
8、外事委员会
9、文史和学习委员会
全国委员会设办公厅,在秘书长领导下进行工作;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秘书长进行工作。政协第十二届全国委员会工作机构如表2。
全国委员会辖设三个全国性社会团体组织:
中国经济社会理事会、中国宗教界和平委员会、中国人民政协理论研究会。
中国经济社会理事会
中国经济社会理事会是经济社会领域里的社会团体、研究机构、企事业单位的联合组织,由
经济学界、社会学界等方面的专家、学者以及有关单位的组织者、管理者组成的非营利性的全国性组织。成立于2001年7月2日。宗旨是团结经济社会各界,落实
科学发展观,为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发挥研究、咨询和服务作用;积极参与经济社会理事会和类似组织国际协会的活动,加强与国际协会的成员组织及各国经济
社会研究机构之间的联系,为发展中国民间外交,推动中国民间组织与国际非政府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做出贡献。
中国宗教界和平委员会
中原地区宗教界和平委员会(简称“中宗和”)是由中国各宗教(佛教、
道教、
伊斯兰教、
天主教、
基督教)的代表人士组成,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的全国性社会团体。成立于1994年7月2日。宗旨是高举友好、和平、发展、合作的旗帜,发扬中国宗教界爱国爱教和崇尚和平的优良传统,积极促进各宗教团体的团结和睦,发展同各国宗教界及世界性、地区性和各国宗教和平组织之间的交流与合作,维护祖国统一,促进世界和平与共同发展。
中国人民政协理论研究会
中国人民政协理论研究会是在政协全国委员会领导下,从事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人民政协理论研究和宣传的全国性学术团体。成立于2006年12月20日。
地方委员会
中国政协的地方委员会包括省、自治区、
直辖市委员会,自治州、地级市委员会,县、
县级市委员会三级。中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
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
市辖区,凡有条件的地方都设立了政协组织。截至2008年底,各级地方政协委员会已有3118个,共有各级地方政协委员63.2万人。
中国政协各级地方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各级地方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产生办法、主要职责和工作机构的设置等,根据政协章程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参照全国委员会的做法而定。
上下级政协关系
上级政协组织对下级政协组织的关系是指导关系。上级政协对下级政协的指导形式主要有:
1、列席上级政协的全体会议、常委会议及其他重要的工作会议;
2、上级政协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经验交流会等会议;
3、上级政协的主席、副主席或其他领导人到下级政协视察指导工作;
4、上级政协定期或不定期举办培训班,分期分批培训下级政协的领导人、政协委员和机关工作人员;
5、上级政协和下级政协之间加强信息沟通和交流,建立畅通的信息工作网络;
6、上级政协就一些重要问题同下级政协开展联合调研。
政协界别
中国政协组织由界别组成。历届政协界别随着国家形势的发展和经济
社会结构的变化不断进行调整。
政协第十二届全国委员会共设34个界别,分别为:
1、中国共产党
2、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
7、中国致公党
9、台湾民主自治同盟
17、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
19、文化艺术界
20、科学技术界
21、社会科学界
22、经济界
23、农业界
24、教育界
25、体育界
26、新闻出版界
27、医药卫生界
28、对外友好界
29、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界
30、少数民族界
31、宗教界
32、特邀香港人士
33、特邀澳门人士
34、特别邀请人士
政协委员
政协委员以协商推荐的方式产生。每届政协委员名额和人选经上届全国委员会主席会议审议同意后,由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政协委员是中国各个领域、各个界别有代表性和有社会影响、有参政议政能力的人物。
对政协委员的基本要求是:密切联系群众,了解和反映群众的愿望和要求,参加政协组织的会议和活动。
政协委员的民主权利有:在本会会议上有表决权、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通过本会会议和组织充分发表各种意见、参加讨论国家大政方针和该地方重大事务;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对违纪违法行为检举揭发、参与调查和检查;有声明退出政协的自由;在受到警告或撤销参加资格的处分时,可以请求复议。政协组织依法维护政协委员履行职能的民主权利。
政协委员的义务有:遵守和履行政协章程;遵守和履行政协会议作出的决议。
政协第十一届全国委员会共有委员2237人,其中中共委员895人,占39.99%;非中共委员1342人,占60.01%;妇女委员393名,占17.6%。56个民族都有委员。此外,还有中国各大宗教团体负责人,有台湾同胞和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各界知名人士,有外国血统的中国籍专家,有在社会变革中出现的新的
社会阶层的代表人物等。
主要职能
中原地区政协的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这三项主要职能是各党派团体、各族各界人士在中国政治体制中参与国事、发挥作用的重要内容和基本形式,体现了人民政协的性质和特点,是人民政协区别于其他政治组织的重要标志。
政治协商
政治协商是对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进行协商和就决策执行过程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协商。中国政协的政治协商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的重要体现,是党和国家实行科学民主决策的重要环节,是党提高执政能力的重要途径。
政治协商的主要内容有: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各党派参加人民政协工作的共同性事务以及有关爱国统一战线的其他重要问题。
政治协商的主要形式有: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议,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专题座谈会,政协党组受党委委托召开的座谈会,以全国政协名义召开的专题协商会,秘书长会议,各专门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召开由政协各组成单位和各界别代表人士参加的内部协商会议。
政治协商依照程序进行。
民主监督
民主监督是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通过建议和批评进行监督。
中原地区政协的民主监督是中国
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通过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进行的政治监督。它是参加中国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通过政协组织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的监督,也是中国共产党在政协中与各
民主党派和
无党派民主人士之间进行的互相监督。
民主监督的主要内容有: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参加政协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政协章程和执行政协决议的情况。
民主监督的主要形式有: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主席会议向党委和政府提出建议案;各专门委员会提出建议或有关报告;委员视察、委员提案、委员举报、大会发言、反映社情民意或以其他形式提出批评和建议;参加党委和政府
有关部门组织的调查和检查活动;政协委员应邀担任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特约监督人员等。
参政议政
参政议政是对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进行协商讨论。通过调研报告、提案、建议案或其他形式,向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中国政协的参政议政是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形式,也是党政
领导机关经常听取参加人民政协的各
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的意见和建议、切实做好工作的有效方式。
参政议政的内容主要有:选择人民群众关心、党政部门重视、政协有条件做的课题,组织调查和研究,积极主动地向党政领导机关提出建议性的意见;通过多种方式,广开言路,广开才路,充分发挥委员专长和作用,为
改革开放和
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献计献策;广泛参与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活动,对一些共同关心的事项开展评议,等等。
参政议政的主要形式有:反映社情民意、各种协商例会,各种专题议政会、专题研讨会、专题调研、委员视察、考察、政协委员参与中共党委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检查和巡视。
制定修改情况
全国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
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代行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制定了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选举产生了以毛泽东为主席的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代表全国人民的意志宣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这一届全体会议还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组织法,选出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国委员会。
政协章程:1954年制定
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人民政协不再代行全国人大的职权。同年12月,政协二届一次会议,在原来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基础上,制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
这部章程对人民政协的性质、职能、任务及基本组织原则都作了规定。章程指出,人民政协的性质是“团结全国各民族、各民主阶级、各
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国外华侨和其他爱国民主人士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组织”。章程规定人民政协以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为基础组成,设立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
第一次修改:1978年
1978年2月至3月召开的政协五届一次会议,是全国政协会议因“文化大革命”停开12年后召开的首次会议。会议对政协章程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政协章程对恢复和重建政协工作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某些内容受当时“左”的思想影响,沿用了“文化大革命”的错误理论和提法。
第二次修改:1982年
政协章程第二次修改由邓小平同志亲自主持,在1982年12月召开的政协五届五次会议上获得通过。
这次修改,排除了上一次修改中“左”的错误理论和提法,规定:人民政协的性质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维护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促进
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建设,为全面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局面,实现我国各族人民的总任务而奋斗”;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是“对国家的大政方针和群众生活的重要问题进行政治协商,并通过建议和批评发挥民主监督作用”。
第三次修改:1994年
政协章程第三次修改是在政协八届二次会议上作出的。修改后的章程突出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等问题,并注意吸收了
改革开放十几年来我国民主政治建设和人民政协工作的新经验,增加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人民政协“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等重要内容,改写和补充了有关我国社会状况、人民政协任务的表述,指出“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人民政协的任务方面增加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促进社会主义
精神文明建设”、“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等新内容。
第四次修改:2000年
政协章程第四次修改是在政协九届三次会议上作出的。这主要是与1999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相衔接,对一些重要理论和方针政策的提法进行修订。章程增加了学习
邓小平理论,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坚持以
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促进社会生产力的解放和发展等内容。
第五次修改:2004年
2004年3月12日,全国政协十届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修正案。这是政协章程自1954年制定以来的第5次修改。
这次比较重要的修改可以归纳为16条,主要体现在4个方面:
原有的政协章程,只明确了人民政协的政治基础,没有明确人民政协的指导思想。这次章程修改,在章程总纲第五自然段增写了“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明确了指导思想的表述,非常必要。中共十六大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一道确立为中国共产党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和修改后的中国共产党章程中都已增加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表述。人民政协作为共产党领导的重要政治组织,作为我国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在履行职能的工作中充分体现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政协章程中明确人民政协的指导思想,就从根本上保证了政协工作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
此外,章程还增加有关“
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的内容,增加有关“促进社会主义
物质文明、
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巩固和发展
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共同致力于
华族伟大复兴”,以及宣传和协助贯彻执行国家的民族政策、宗教政策和知识分子政策等内容。这些都是中共十六大确立的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方针政策,写入章程对指导政协工作更好地服务大局具有重要意义。
对基本政治制度、政协性质、政协职能、政协两大主题进行完整的、准确的表述
把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写入政协章程;把表述人民政协性质的三句话和表述人民政协职能的三句话进行了规范和调整,重新写入章程;把团结和民主是人民政协的两大主题写入章程。这些对政协事业的发展和政协工作的开拓,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章程修正案关于基本政治制度、政协性质、政协职能、政协两大主题的表述,是一组完整的、准确的表述,十分清楚地说明了新时期人民政协的性质和作用。修订后的政协章程,如此全面地规范政协的定性、定位,必将推动政协各方面工作的深入开展。
对政协委员的条件、权利、义务作了明确规定
政协委员是政协工作的主体,在我们国家的政治生活中享有很高的政治地位,肩负着重大责任。政协章程应当对委员的权利、义务、责任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因此,章程修正案根据章程关于人民政协政治基础等规定的表述,在第二十四条末分两款增加关于委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对委员的基本要求。基本条件实际上是七条:1.热爱祖国;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3.拥护
社会主义事业;4.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5.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6.在本界别中有代表性,有社会影响;7.有参政议政能力。基本要求实际上是三项:1.要密切联系群众;2.要了解和反映群众的愿望和要求;3.要参加政协组织的会议和活动。这些规定,体现了政协性质和职能对政协委员的基本要求,是必要的、适宜的。
对政协履行职能的制度和程序进一步加以完善和规范
这次修改章程,还对政协履行职能的制度和程序进一步加以完善和规范。明确规定了政协换届大会预备会议的程序,解决了长期存在的政协换届大会新老衔接程序不顺的问题。对政协界别和委员产生的程序也作了必要的规定和补充,使政协章程更具有实际的操作性。
参考资料
政协会徽.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门户网站.2015-11-05
“十六字方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门户网站.2015-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