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台球协会(英文:Chinese Billiards\u0026Snooker Association,CBSA),简称“中国台协”或“中台协”,成立于1986年12月,总部设在北京。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执行机构是理事会。下设竞赛裁判、培训教学、青少年发展、新闻宣传等委员会。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行业体协、解放军所属
台球运动组织、企事业单位及其他合法的台球社会团体、俱乐部、从业人员、爱好者等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社会团体,为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中国台球协会于1988年加入国际台球联合会,1998年,协会编辑出版《中国台球》刊物。2019年8月15日,2019中国台球协会第五届全国代表大会在
浦东新区唐镇举行,王涛当选新一届中国台球协会主席。2022年1月13日,中国台球协会发布关于严查赌博、假球行为,加强行业自律的通知,再次强调台球行业的体育道德问题。2023年10月15日,中国·江西·上饶·
玉山县2023中国台球协会中式台球国际职业联赛玉山国际公开赛在玉山开幕。
中国
台球协会是
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的会员、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承认的全国性运动协会、代表中国参加有关国际台球组织及相应的国际台球活动的唯一合法组织,协会会员分布、活动在全中国。
历史沿革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文化活动也顺应着发生了变化。到了20世纪80年代,中国广大城乡的机关、厂矿和学校,甚至街道、社区一度掀起了台球热。台球运动兴起的势头促使政府部门实施必要的管理措施,当时有人形容参与人数仅次于骑自行车人数。由于有这样的群众基础,使中国的台球运动发展很快,运动员的水平也在迅速提高,从而使台球运动受到
有关部门的重视。
1986年,隶属于中国国家体育总局的中国
台球协会正式成立,各省市体育局也相继成立地方的台球协会,中国台球运动开始全面启动。1988年,加入国际台球联合会。
1991年,北京星伟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在中国台球协会的支持下承办了“北方十城市中式台球邀请赛”,开创了中式台球正规赛事的先河。1998年,中国台球协会编辑出版了《中国台球》刊物。
2019年8月15日,2019中国台球协会第五届全国代表大会在中国第一个“台球之乡”
浦东新区唐镇举行,来自各省、区、市台球协会、企业会员、单项委员会的代表近百人参加了本届大会。王涛当选新一届中国台球协会主席。
2022年1月13日,中国台球协会发布关于严查赌博、假球行为,加强行业自律的通知,向各会员协会、有关单位及个人再次强调台球行业的体育道德问题。
2023年10月15日,中国·江西·上饶·
玉山县2023中国台球协会中式台球国际职业联赛玉山国际
公开赛在玉山开幕,赛事吸引了来自19个国家和地区的运动员参与。
协会宗旨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中国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全国台球工作者、运动员和爱好者,指导发展中国台球运动,为促进中国的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中国台球协会积极依靠社会力量,求得台球运动自身的发展,积极推动台球运动在中国的普及,努力促进中国台球运动技术水平的提高;增进与各国、各地区台球协会、组织和运动员的友谊;加强与国际台球联合会和亚洲台球联合会的联系与合作。
组织架构
协会成员
数据来源: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台球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ese Billiards\u0026Snooker Association,缩写为CBSA,简称“中国台协”或“中台协”。是由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各行业体协、解放军所属
台球运动组织,企事业单位及其他合法的台球社会团体、俱乐部、从业人员、爱好者等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会会组织。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全国 。
第二条 本会是
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的会员,是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承认的全国性运动协会,是代表中国参加有关国际台球组织及相应的国际台球活动的唯一合法组织。中国台球协会承认有关国际台球组织的章程和条例,使用其公布的规则。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全国台球工作者、运动员和爱好者,指导发展中国台球运动,为促进中国的
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
精神文明建设服务;本会积极依靠社会力量,求得台球运动自身的发展,积极推动台球运动在中国的普及,努力促进中国台球运动技术水平的提高;增进与各国、各地区台球协会、组织和运动员的友谊;加强与相关国际台球组织的联系与合作。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 ,党建
领导机关是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行业管理机关是国家体育总局。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
第七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和普及台球运动,组织广大群众和青少年积极参加台球运动,以增强体质和提高运动技术水平;
(二)根据中国国家体育方针、政策和有关法规以及相关
国际体育组织的有关规定,负责台球竞赛管理,监督、指导各会员单位组织的国内外各类台球(包括斯诺克、美式普尔、开伦、比利和中式台球等)比赛;
(三)主办或委托会员单位承办中国全国性或国际性各类台球比赛,向
有关部门提出国际活动及有关事项的建议并负责实施;参加国际台球组织举办或委托举办的有关活动,开展国际交往和技术交流;
(四)拟定有关台球教练员、裁判员、运动员管理制度、竞赛制度;
(五)负责协调、组织台球教练员、裁判员、运动员及相关行业人员的培训工作;制定教练员、裁判员、运动员及相关行业人员的技术等级标准;负责运动员资格的审查和问题的处理,以及教练员、裁判员及相关行业人员的考评、晋级事项;
(六)根据中国国家体育总局和
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中国奥委会的规定,选拔和推荐台球国家队教练员、运动员,负责组织国家队集训和参加各项国内外台球比赛;
(七)负责教练员出国任教的选拔和运动员个人到境外训练、比赛的归口管理工作;
(八)负责协调和组织台球运动的科学研究工作;
(九)依法开展台球项目标准化工作,推进本会社团标准化建设;
(十)加强台球市场的开发和管理,依法保护本会的名称、旗帜、会徽、标志物及赛事等的知识产权,并加以合理使用;
(十一)负责台球运动的宣传管理、新闻发布等工作,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发行台球书刊,指导、监督和管理有关台球报刊、影视和音像的出版和发行工作;
(十二)提出各全中国台球训练基地、学院、台球之乡、台球运动发展示范区的建设、完善、使用、命名等有关工作计划,获批准后负责实施;
(十三)负责与国内外团体、组织、个人合作开展与本会业务相关的活动,举办台球运动有关产品的展览、展示会等活动。
(十四)对违反有关国际台球组织及本会章程、竞赛规则和有关规定以及有损于台球运动形象的行为进行监管和处罚。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有自愿加入本会的意愿;
(二)拥护本会章程,服从本会组织领导,能够自觉履行会员义务;
(三)是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各行业体协、解放军所属台球运动组织或其他合法的台球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
(四)合法诚信经营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业,俱乐部;
(五)遵纪守法,从事台球工作或热爱和了解台球工作的个人。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1.单位(或企业)简介 ;2.单位(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4.个人电子版照片;5.其他材料。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讨论通过;
(四)履行其它必要的手续;
(五)由本会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参加中国台球协会所组织的各项全中国比赛的权利;
(五)优先承办中国台球协会的各级各类比赛的权利并享受优惠政策;
(六)优先参加、承办中国台球协会所组织的各类培训班和其它活动的权利;中国台球协会竞赛、训练和市场等资源的优惠使用权;
(七)有根据中国台球协会的有关规定,组织国内外各类活动和被本会选派参加国内外活动的权力;
(八)有按程序向会员代表大会提出议案的权力;
(九)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宣传台球运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七)会员有义务免费提供场地,为本会组织的训练、竞赛服务;
(八)会员有义务接受本会对场地设施器材的技术评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二)通报批评;(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四)除名。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六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 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 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严重违反本章程或给本会造成重大名誉和经济损失的。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八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
领导机关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八)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九)决定终止事宜;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二十一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5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主席主持。主席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代表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监事,当选理事、监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1/2;罢免理事、监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投票通过;
(五)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
天津市重庆商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60人,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热爱和支持协会工作;
(三)遵纪守法,勤勉尽职,违规、违纪行为和记录;
(四)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
(五)具有行业或地域代表性;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商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提名,报党建
领导机关同意后,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3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
天津市重庆商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
第二十五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
天津市重庆商会,报理事会备案。第二十六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主席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七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负责人;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制定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三十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 2 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三十一条 负责人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罢免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二条 选举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一)负责人的调整;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三)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四)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五)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第三十四条 经主席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主席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五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主席1名,副主席5-10名,秘书长1名。负责人总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3。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
天津市重庆商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主席、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主席、秘书长,主席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六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三十七条 主席为本会
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主席委托、理事会同意,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主席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八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原任
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
天津市重庆商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九条 主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主席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主席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条 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领导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及考核;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10年。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党建
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四节 监事
第四十二条 本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三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五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
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
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
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第四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七条 监事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八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
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
浙江人本鞋业有限公司,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四十九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十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五十一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五十二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五十三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第六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四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五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六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1/2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
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七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八条 本会收入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广播、电视、网络转播权和门票收入;(七)广告赞助收入;(八)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开展评比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十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第六十一条 本会执行《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
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
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四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审议。
第六十五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
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社团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社会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社会团体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七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八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 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六十九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七十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党建
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五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9年8月15日第 五 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经营管理从业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俱乐部
经营活动要自觉践行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诚实守信,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和个人合法权益。遵守归口行政部门和地方台球协会的各项管理规定。
第二章 设施、卫生和安全
第二条 俱乐部有义务提供安全、优质服务,做好各项设施检修和卫生管理工作。
第三条 俱乐部应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消防条件,装配、配齐消防用具,设立消防通道和安全疏散通道,消除俱乐部内一切不安全因素,制定符合实际的《俱乐部安全管理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
第三章 经营活动
第四条 俱乐部应严格禁止赌博、涉黄、涉毒等违法行为以及其他不文明行为,依法依规在经营范围内开展活动,自觉维护台球俱乐部形象。
第五条 中国台球协会鼓励俱乐部开展丰富多彩的台球竞赛交流和培训活动,为会员俱乐部提供技术指导和相关资源。
相关事件
为疫情防控献爱心
2020年2月,中国台球协会向全国台球人发起了“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战奉献力量”的倡议,并向武汉市慈善总会捐款人民币10万元,用于疫情防控。截至18日中午,在“中国台球人在行动”活动中,台球界104位爱心人士向武汉市慈善总会累计捐款31356.73元。
高度重视旅英球员涉赌事件,从严处罚涉事球员
2023年6月7日,针对10名职业斯诺克球员在
英国参加世界职业排名赛期间操纵比赛结果一事,中国台球协会发文称,根据世界职业台球和斯诺克协会调查结果,将对涉事球员做出从严、从重处罚。协会将在全行业开展警示教育,并推出系列举措,将反赌打假进行到底。将进一步加大对旅英职业球员的管理力度,加强与国际组织的合作,共同防范类似事件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