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营进口销售是由
外贸企业自行经营并承担盈亏风险的进口商品销售业务。对于通过海运且按照统一价格计算的进口商品,通常采取货物抵达中国港口后再进行结算的方式;而对于其他情况,则一般根据国外账单向订购单位开具结算凭证来完成销售。进口销售收入应遵循国家规定的进口商品定价原则来确定;而进口商品的成本则应以上述对外贸易合同的价格为基础。如果合同是以离岸价格计价的,那么自商品离开对方港口起,由中国方面负责的运输及杂项费用应视为费用处理;如果是以到岸价格或成本加运费价格计价的,那么自商品进入中国港口后产生的费用也应被视为费用支出。所获得的进口佣金和索赔款项应当抵消商品成本,而支付的对内赔偿款项则应抵消销售收入。
代理进口销售则是指
外贸企业受国内使用单位委托办理进口业务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外贸企业并不承担进口业务的盈利或亏损,而是仅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代理进口商品的销售是在获取国外账单并向使用单位开出发票时确认的。在此过程中,外贸企业不承担任何进口税费、国际运输保险费以及其他直接费用,这些费用均由使用单位承担。当结算回收的资金记入账户时,销售收入不应包含代收的各种进口税费、国际运输保险费以及国内银行财务手续费。代理进口业务所产生的佣金、索赔款项应全额退还给使用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