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立法
法律体系是否完善的判断标准
科学立法是一国法律体系是否完善的重要衡量标准。科学立法的内涵涉及到多个层面,包括立法权的专属性、立法过程的有准备性、立法事态的法调整性以及立法行为的程序性。为了实现科学立法,需要法律形式的相对吸纳化、立法逻辑的自下而上化、立法视野的全球化、立法案形成的专业化以及立法效果的社会反馈化。
科学立法的内涵
科学立法的科学性是对经验立法、工程立法、政绩立法和封闭立法的否定。科学立法不仅关注立法中的人文因素,同时也重视自然因素,确保立法与自然和谐。科学立法反对将立法视为工程,主张立法应根据事态的需要和对事态与法之关系的认识逐步进行。此外,科学立法强调立法的开放性,反对封闭立法,主张立法过程应对全社会开放。科学立法也是对主观立法的否定,强调立法过程和所需法律应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进行。
立法科学性的构成要件:
主体要件
科学立法科学性的主体要件是立法权的专属性。立法权应当归属于一个统一的、一体化的国家机构之下,其他机关即使有制定某些规则的权力,但不能认为其具有立法权。
主观要件
科学立法科学性的主观要件是立法过程的有准备性。立法过程的有准备性包括对法律案的论证,是科学立法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客体要件
科学立法科学性的客体要件是立法事态的法调整性。立法事态的法调整性指的是立法者制定的法律规范与该规制事态之间的关系形式。
客观要件
科学立法科学性的客观要件是立法行为的程序性。立法行为的程序性在中国法律文件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体现了立法的正义性。
阻滞因素
立法概念
立法概念的模糊性是导致立法过程非科学性的一个重要原因。中国宪法和相关法律制度没有明确界定立法,使得立法在学理上的定义泛化。
立法体制
立法体制的设计和权力分配的不明确,特别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与国务院立法权的分配,以及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之间的界限不明确,都会阻碍立法科学性的实现。
立法运作
立法运作中外在因素的影响,尤其是政策对中国立法的影响,以及立法运作中利益角逐等问题,都是立法科学性的阻滞因素。
立法解释机制
法律解释机制的不合理,包括法律解释的权限过于分散,以及缺乏对法律推理中解释问题的规定,也会成为立法科学性的阻滞因素。
立法环境
立法环境的不确定性,包括自然物的变化和人的因素的多样性,使得立法者对环境因素的认识变得困难,从而影响立法的科学性。
实现路径
法律形式的相对吸纳化
法律形式的相对吸纳化意味着法律形式的多样化和相互吸收,有利于立法科学性的提升。
立法逻辑的自下而上化
选择自下而上的立法逻辑,即立法决策和法律案的形成首先从基层开始,有助于提高立法的科学性。
立法视野的全球化
立法视野的全球化意味着在全球背景下寻求立法创新和发展,也有助于推动立法的科学化进程。
参考资料
目录
概述
科学立法的内涵
阻滞因素
实现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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