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
长春老年大学协会英文译名China Association of the Universities For The Aged(CAUA),是组织全国老年大学(含地方老年大学协会和老年学校)之间协作的全国性非营利社会组织,成立于1988年12月。协会采取单位会员制,吸收了中央各部委、地(市)以上、
省军区以上和大型企事业单位主办的老年大学及老年教育团体入会。现在全国有单位会员255个,联系着全国32700余所老年大学(学校)和333.5万老年学员。
2022年3月29日,中央广播电视总台
央视网与中国老年大学协会、
北京服装学院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并举办关于“央视网老龄频道建设”互动研讨会。
中国老年大学协会名誉会长、
福建省第七、八届
政协主席、福建省老年大学协会名誉会长、老年大学名誉校长:游德馨
中国老年大学协会会长、第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求是杂志社原总编辑:
张晓林中国老年大学协会常务副会长、法定代表人、全国老龄办宣传部主任:
刁海峰中国老年大学协会副会长、教学工作委员会主任、中国科学院离退休干部局局长、
中国科学院老年大学校长:黄向阳
中国老年大学协会副会长、
黑龙江省省委组织部副部长、黑龙江省委老干部局局长、老干部大学常务副校长:
宋铁鹏中国老年大学协会副会长、老年教育宣传出版工作委员会主任、山东省委组织部副部长兼
老干部局局长老年大学校长:
杜英杰]第一章 总则b]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中国老年大学协会。英译名CHINA ASSOCIATION OF THE UNIVERSITIES FOR THE AGED (CAUA)。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
长春老年大学(含地方老年大学协会和老年学校)自愿结成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以
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团结全国各地老年大学(学校)、老年教育社会组织,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推进老年大学的巩固与提高,促进老年教育事业的繁荣与发展,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为构建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做贡献。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设在北京市。]第二章 业务范围b]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一)组织老年大学校际间的经验交流和信息沟通;(二)开展老年教育学术、理论和教学研究;(三)推动老年大学规范化建设,不断提高办学水平、教学质量;(四)优秀教学大纲、教材的推荐及编写;(五)推动老年远程教育的发展,扩大老年教育覆盖面;(六)加大老年教育的宣传力度,扩大社会影响;(七)开展老年教育工作者的培训工作;(八)积极开展老年社会文化活动;(九)开展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第三章 会员b]第七条 本协会采取单位会员制。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老年大学(学校)、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三)办学比较规范,教学设施、条件比较健全,并达到一定规模,在本地区、本系统有一定影响的老年大学(学校);(四)各地设立的老年大学协会、老年教育协会等老年教育社会组织。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一)向本协会提交入会申请书;(二)地(市)以下老年大学(学校),需由本协会会员、地方老年大学协会、有关主管部门或本协会常务理事推荐;(三)经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审核通过,由协会办公室发给批准通知书,即成为正式会员。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一)有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可参加本协会组织的经验交流、学术研讨、教学活动及各种社会文化活动; (三)可优先、优惠获得本协会编辑的信息、通讯和出版的各种资料、书籍等;(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三)承担本协会委托的工作; (四)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种活动;(五)及时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相关信息、资料;(六)按期交纳会费。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通知本协会,并说明理由。会员如二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各项活动,又未申明情况者,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b]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制定和修改章程;选举和罢免理事;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决定终止事宜和其它重大事宜。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
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老年教育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热心推动全国老年教育事业发展;(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
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 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b]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五)利息;(六)其它合法收入。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进行
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监督。资产来源于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监督。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
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和民政部认可的审计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b]第三十九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报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审查,经同意,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管理b]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
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同意。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