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蚕毒素类
从沙蚕体内分离出来的有毒物质
沙蚕毒素是一种从海生环节动物门异足索蚕(俗称沙蚕)体内分离出来的有毒物质。根据其化学结构合成了多种具有杀虫脒价值的类似物,常见品种有杀螟丹、杀虫双、杀虫单杀虫环等。
基本介绍
毒理
所见 中毒 病例基本上均为经口误服所致,吸入及皮肤污染引起急性中毒者罕见。在体内吸收后一般生成有毒的沙蚕毒素及二氢沙蚕毒素,它们较母体化合物更容易透过血脑屏障,引起中枢神经损害。已知其致毒机制主要是竞争性占据胆碱能神经递质的受体,阻断突触,它们对神经—肌肉的阻滞作用,与左旋筒箭毒碱类似,但作用明显较后者缓慢,小剂量以周围性神经—肌肉阻滞为主,大剂量可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此外,它们也有轻度的抗ChE活性,可兴奋M胆碱受体。沙蚕毒素在占据受体时,是以它的硫醇基团(—S—OH)与受体的巯基形成二硫键(—S—S—),从而攻占受体的。因此体内很多具有重要功能的基酶,也可通过二硫键的形式而受到损害,这也是巯基类络合剂可用于解毒治疗的药理学基础。无论是对受体的攻占还是对巯基酶的损害,毒作用都是可逆的。
临床表现
1.中毒潜伏期短,一般0.5~1小时,短者10~15分钟,长者也只有2小时左右。
2.轻度中毒主要表现为头昏、眼花心悸病、乏力、流涎、面色苍白、肌束震颤等神经中毒症状,和恶心、呕吐、上腹不适及腹痛等消化道中毒症状,有些病例尚伴低烧和轻、中度意识障碍;严重中毒有烦躁不安、全身肌肉抽动、抽搐和昏迷、瞳孔缩小、对光反射迟钝,并可因呼吸肌麻痹致呼吸 衰竭,大量误服尚可致心、肝、肾等脏器损害。死亡多发生在中毒后的24小时内,死因为呼吸衰竭及(或)心肌损害所致严重 心律失常,但病死率甚低,1998年曾见一服18%杀虫双水剂自杀的妇女,刚送达急诊室,即心脏骤停后呼吸停止,经复苏后自主呼吸不满意,用呼吸机人工通气,其后自主呼吸虽恢复,但却于数天后死于脑未完全复苏的并发症,值得注意。所有中毒征象,包括昏迷在内,若持续时间不长,一般均可顺利恢复。
诊断
沙蚕毒素类中毒
急救处理
1.清洗排毒宜用碱性液体,皮肤污染用肥皂液,洗胃和洗眼用2%~4%碳酸氢钠液,以促使毒物分解失效。洗胃后可给药用炭以吸收残余毒物,导泻可用油类泻剂(如麻油等)。
2.解毒治疗可同时使用以下两类药物:①阿托品于动物试验和人体中毒均证实有解毒作用,除拮抗M胆碱受体兴奋的毒作用外,对该类农药其他毒作用的拮抗机制,尚不太明了;其用法与用量与有机磷中毒明显不同,只能用较小剂量,轻、中度中毒单次用0.5~1.3 mg,1~4小时1次作肌内注射,不需阿托品化;重度中毒每次可用2~3 mg,每1/4~1小时1次,肌内或静脉注射,好转后即减量为l mg,每8~12小时1次肌内注射,维持用药时间2~3日即可;对有烦躁不安者,也可改用东莨菪碱;②巯基类络合剂对该类农药占据受体时与受体的巯基结合(包括其他巯基酶),有竞争性阻断作用,可选用L—半胱氨酸0.1g/次肌内注射,每日1~2次,用2~3日,也可用二巯丙磺钠,轻、中度中毒作肌内注射,每次0.25g,6小时1次,用1日即可;重症首剂可改作静脉注射,剂量不变,其他仍肌内注射,第2日如病情需要再肌内注射0.25g/次,用2~3次即可,间隔时间可延长至8~12小时。以上两类解毒药均宜早用。
3.发生抽搐者应及时使用地西泮或巴比妥类药剂等控制抽搐,具体剂量及用法请参考总论中毒性脑病的急救与治疗。
4.凡有发者应予吸氧,并设法改善患者的通气功能,包括人工机械通气。该类农药并不引起高铁血红蛋白血症(注意除外与杀虫脒甲脒类农药合用),故无须使用亚甲蓝治疗。
5.忌用类复能剂,否则将加重ChE的抑制和加重病情。
参考资料
目录
概述
基本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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