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信托是一种基于信用基础的经济行为,涉及动产、不动产、
证券等财产的所有者将其管理或处理权委托给受托人(通常是信托投资公司)。这一概念源于实物信托,随着现代信用经济的发展而演进,已成为西方发达国家的一个重要产业。金融信托因其在财产管理、
财务管理、投资开发、长期金融、社会福利和公益事业等方面的功能而备受关注。
1. 受托人通常为信托投资公司或银行的信托业务部,中国受托人为符合法定条件并经批准的金融机构,
商业银行除外。
2. 具备资金融通和财产管理的双重职能。
3. 必须采取书面形式设立,并通过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
4. 属于他主经营行为,受托人对信托财产运用风险负有限责任。
5. 是金融机构以营利为目的的金融业务,受托人可根据业绩获取收益和报酬。
1. 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完善内部控制体系。
2. 规范审批程序,防止乱设金融信托机构。
3. 完善内部约束机制,加强风险管理。
2. 信用制度和产权制度的完善。
3. 完善且发达的市场经济体制。